Re: [申诉] baseball-GreenChamber-2017/03/15

楼主: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7-03-18 04:45:56
裁定:
板主裁定部分有效。
发文者 upadhyaya 视为恶性闹板,需加重处分,板主改判时须说明改判结果。
推文者共125位,视为过失行为下的轻微闹板,水桶10日。
理由:
Ⅰ・发文者需加重处分
1. 原始文章被认定闹板
根据板主 GreenChamber 的裁量公告 #1Om4Bjcb (Baseball) 以及 st900278 的
处分公告 #1OmB3XwJ (Baseball) 内容,皆认为发文者 upadhyaya 有闹板行径,
因此确实触犯板规 B-17 “闹板行为”,且根据WBC临时条款,需加重处分:
3.违规罚则
(1) 违反板规B-17:发文引战/闹版一律退文+水桶天数*3
推文引战一律水桶天数*3
同时,截至目前为止,发文者并未提出认为相对应的沟通案,可认为发文者已接
受此违规行为的认定。
2. 发文者有恶意闹板行为
然而根据原始 B-17 板规,有说明“最严重至永久水桶处分”,我以为可以适用
于本案。
环顾发文者过去发文内容,过去曾在2015/11/09 发表过同样文章:
┌─────────────────────────────────────┐
│ 文章代码(AID): #1MG6xR0A (Baseball) [ptt.cc] [发钱] 打到荷兰趴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47063259.A.00A.html │
└─────────────────────────────────────┘
文章中发文者对于他的文章被苹果日报“肯定”而显得过于兴奋,进而认定自己
的行为是可取的,然而他却忽略了棒球板已针对戏谑性的不雅字眼进行规范,这
部分的违规是可以确认的,不可因为无知而辩称无辜。也就是说这样的文章在
2015是可以被板主群接受的,但在现在-尤其是在大赛期间-这样的文章却显的
非常不恰当,在这种时间点更该被视为恶意闹板。
再者,该篇文章虽然以发钱作为集气,但是以不雅字眼引起争议,甚至牵连多达
125位使用者受罚,并让使用者与板主群针锋相对,明显撕裂看板使用者与板务
之间的情感,这篇文章该承担的罪责,绝对不是只有简单的“恶意闹板”而已。
而是严重恶意闹板。
3. 业力引爆
(编辑说明:因应发文者的推文回应,修改本段内容,包括前两段与末两段)
当然,我可以理解发文者原始的心情只是好玩而已,但是既然已经对棒球板造成
伤害,那么就该承担相对应的罚则。
我认为本案原始裁定“退文+水桶90日”并无法彰显发文者这次的行径之罪大恶
极,以及本案对于棒球板的负面影响,因此针对发文者的水桶罚则,我要求板主
必须加重处分,方能让本案的闹板行径与其他闹板个案作出区隔。
根据 B-17 的罚则“退文+水桶30日以上,最严重至永久水桶处分”,因此,请
板主参考以下裁定:
upadhyaya 最重应处以永久水桶
最轻应处以水桶 1340 日(其中90日为本案原始处分,
1250日为125位推文者10日水桶总计)
请板主群改判时,应在上述最重与最轻的范围之间选出最后改判结果,并于改判
公告中说明。不过这边建议:
若板主判断发文者之闹板行为有“故意”企图,可考虑最重罚期;
若板主认为发文者之行为属“过失”,可考虑较轻的罚则。
我觉得,发文者害了125位使用者踩线违规,纵然可视为B-17-5“钓鱼”,但在
罚则部份应该要累加承担这些人的水桶罚则,如此一来除了罚则也有象征意义,
同时也凸显本案与其他闹板个案的不同。本段陈述并非认同推文者无罪,但是发
文者要承担的违规责任应该要较高才对。
4. 本裁定文不讨论“兰趴”一词是否恰当
在沟通文以及更之前不适当的板务讨论串中,许多讨论串都针对“兰趴”一词提
出自己的见解,但这边不想花篇幅去定义它的词性,但是我想若没有前文的“打
到荷兰趴”,应该没有太多人能在只看到“兰趴”两个字时将其解释为打倒荷兰

在板规 B-6 已对不雅暱称做出规范之后,我认为这象征棒球板不允许使用者过
度使用低级哏,因此各位使用者在用字时都应该斟酌再三。
身为网络使用者,我们确实常不自觉会扮演着一种搞怪的角色(TROLL),以为
嘴贱就是幽默,恶作剧无伤大雅,但真正的幽默应该是自嘲,而你永远不知道这
些小把戏会不会真的伤到他人,或是自己。你永远不知道。
我们唯一能做的,只有约束自己。网络伦理终究只能靠自律自制来约束,这或许
听来有些悲哀,但这边也只能口头劝说,希望各位使用者借由本案都能学到一些
教训。
Ⅱ・推文者的过失行为应受减刑
1. 推文者的违规属实
对于推文者的内容,若在平常时日,我想板主应也不至于对此裁定违规。但就是
由于正处WBC大赛期间,板主采用较为严格的管理尺度,因此本案推文者受发文
者牵连而视同违规。细究发文者的动机,确实其心可议,因此板主裁定闹板,此
部分判决应无误;不过被“钓鱼”钓上的125位使用者,不该认定是刻意的闹板
行为,所以板主裁量时援引他条板规作为处分依据,避免闹板处分过度侵害这些
使用者权利。这样的裁量乍看有弹性,但并不合理,这只会造成为了做出较轻裁
量而使用了错误的板规。
因此我认为,本案无关板规 B-6 ,板主和使用者在争论这条板规的适用与否根
本是钻牛角尖,对本案毫无帮助。
就本案来看,既然这125位推文者已经被“钓鱼”了,那么根据过往钓鱼案例,
被钓上者仍须承担相对应罚则,应属合理。
另外,本案之所以被小组长认为是“严重恶意闹板”(见理由Ⅰ-2),除了发文
者的低级无聊哏作为引信之外,这些推文者的推文内容都是引爆的火药。不管是
推文者有意或是无意,造成看板秩序混乱已是事实,认定受闹板处分应是合理。
这篇文章会爆,你我都推了一把。
2. 不讨论“兰趴”一词是否恰当
我不想浪费时间在定义这种词汇上头,请参见理由Ⅲ-4。但我希望未来能看到
针对 B-6 板规的后续讨论。
3. 过失行为应可受减刑
在考量推文者于沟通文中表达的意见后,可以发现很多推文者都是近乎直觉反应
的复制贴上,而未注意到自己做了什么。过失行为并非无罪,但罪刑会比故意行
为还要轻微,因此斟酌整体状况,我认为将这125位推文者的水桶日期调整为“
水桶10日”较为恰当。
这不是因为事情发生在3/08,然后到现在正好要十天。而是我觉得这十天的处罚
还是有意义的。试问,各位会在下载或安装软件时,看清楚使用者规范吗?当那
些软件说“会使用你的个人资料”时,我们真的有在思考后才按下确认吗?
而这样就轻易推爆的文章,这样的行为跟记者不加求证就发稿又有何不同?没有
思考过而发表的文字才真的是最可怕的,请真的对自己的每个键入的字句省思再
三。
当然也有些推文者在沟通文中表达说自己思考过才推文的,那就跟上述这段无关
了,但一样受此判决调整之羁束。而这些推文者可以思考的是原始文章到底适不
适合出现在棒球板上。
总之,对于推文者或是其他使用者来说,这个案例处处都是机会教育,各位都可
以想想看。
同时,有鉴于本案违规推文者多属于过失行为者,因此建议板主不要将此次判决
列入累犯计算基数之中,避免影响这些使用者们之后发言的权利。
4. 发钱/集气文是否有其必要性
这部分可拆成两部分来看,第一个是这种文章是否可允许?就目前板规来看,并
未对此限制,且本案之违规事实为闹板,不能因噎废食认定发钱文不恰当。
再者,这种文章到底有没有意义?就我个人看来,这比较偏向无意义文。因为发
钱也不需要刻意找理由,或著也可以用活动或游戏去包装发钱文,让其他使用者
都有参与;而集气文的内容也可以包装得更有意义啊,写写给选手的勉励也可以
,像本案原始文章这种内容真的会有用吗?就连元气玉都要地球人举起双手了啊
!更何况根据相关资料来看,元气玉的成功率是7/11……
发文者自己在原文中“没想到还真的不被看好下打趴荷兰”,真的会有人相信打
赢荷兰是靠着这种文章吗?到底是看得起选手还是看不起选手啊?
别认为自己的这种无意义推文会有什么意义,更何况是这种戏谑嘲讽的文字。
5. 人为财死?
总结来说,我可以理解推文者的行为,反正有批币拿,不拿白不拿。
考量发文者的经济状况为普通,本案原始文章的发放总额5000批币也可以拿得出
来,并无讹诈之实;但本案原始文章的内容确实不当,连带也牵连了推文者一同
踩线违规。
这是一次棒球群组很少见的群体诉讼案,但如果可以,我希望不要再有了。
总归一句,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
Ⅲ・板主裁量可以理解
1. 严刑峻法并非常态
在WBC大赛期间,板主设定最高裁量标准,原则上可以理解。在非常时期适用较
严格规范,进而压缩了裁量的弹性,这部分组务可以尊重,但原则上仍不该过度
限制使用者言论自由。以本案来看,板主有其不裁罚的可能,但我猜测是由于身
处大赛期,板主必须严格执法以捍卫板规完整性,因此并未给予本案推文者太多
空间,这部分组务可以理解,但也对推文者未拥有弹性裁量空间而感到可惜。
“兰趴”一词的判决,在本案中组务尊重板主裁量,但不应采用 B-6 而应适用
B-17-5(见理由Ⅱ-1)。
另外我必须提醒,这样的裁量标准若在平时,是很不恰当的。我在前述理由Ⅰ-4
提到,该篇文章原始推文是“打到荷兰趴!兰趴!兰趴!兰趴!”,板主见树不见林
,只采用“兰趴”而进行裁定,这样的裁量标准不是很理想,也容易引起争议,
除了没有让使用者理解本案的不合宜之处,也未能发挥管理板面的效果。
另外,有鉴于WBC的赛事已经没有我们的比赛了,这边建议板主群可以考虑提早
结束WBC临时板规的适用期,让棒球板恢复平日状况。
2. 板主部分裁量过当
我认为板主在部分推文者在推了同样第二句推文时,而将其施以加倍罚则,这部
分的裁量过当。基于一罪不两罚,我倾向认同这些两句推文者的罚则与一句推文
者的罚则,应为相同。
除非板主认为两句推文者还触犯了其他板规,方可加重罚则,但以本案来看,加
倍处罚明显过当。
3. 若接受改判则本案由专案使用者协助处理
补充说明:
由于板主 st900278 已改判完毕,本段内容已无实质作用,故上色隐蔽
基于本案牵连甚广,为了减少板主负担,因此若板主于本裁定文推文回复无意上
诉的意见,并在棒球板上公告改判结果,则即刻进入下列后续步骤:
a. 板主 GreenChamber 的职位暂时移除两日
详情请见请假申请
┌─────────────────────────────────────┐
│ 文章代码(AID): #1Oo-KM89 (Sportcenter) [ptt.cc] [请假] Baseball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Sportcenter/M.1489757462.A.209.html │
└─────────────────────────────────────┘
b. 将前任板主设定为st900278/google23145之后的第三位板主
该板主不负责板务处理,仅在这个周末协助设定本案改判之相关水桶罚则
c. 前任板主已于本周末完成此专案,通知组务重新设定板主名单
专案工作内容仅限此案改判,提早完成就提早下工
稍后在确认板主接受裁定后,会再补上这位专案经理人的资讯于本文中。
4. 建议重新讨论 B-6 的内容
有鉴于该条板规在重新规范后一直引起许多使用者的质疑与挑战,不论是 Cueto
或是这次的“兰趴”,虽然可以理解板规希望能避免使用者作出不当言论,但同
时也限制了使用者的言论自由,反而激起一些好事者尝试用不同字词去挑战板主
裁量,让板上的讨论风气也受到影响。
所以这边建议板主群,请在之后尝试就这部分去和使用者交流讨论,看看是否能
减少本条板规的争议性。
5. 自由心证与双重标准
很多使用者在沟通文以及更之前不适当的板务讨论串中,提到板主以自由心证妄
为,或以双重标准乱判,我觉得这部分的指控都偏离事实。
我认为不适合指责板主“自由心证”,因为板主本来就该行使自由心证,但仍有
其范围限制,除非裁定结果明显违规,否则其自由心证应属合理。
另外,我认为板主若在同一案同一违规行为,有不同判决,这才称得上是“双重
标准”,否则不同个案拿来相提并论,这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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