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Baseball-hicker-2016/11/06

楼主: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11-26 11:45:06
这样看来,检举人的意见和组长是站在不同立场的。
我认为hicker删除文章的行为不违反当初承诺的“板务不处理”,因为我认为这
应指行使板规进行裁罚。在本检举案中,该板主仅做出管理板面行为,并未惩处
该使用者,因此我认为hicker并不符合检举人认定“怠职”的行为。
检举人主张hicker既已删除文章,那就属于“板务处理”,应该根据板规A-3进
行惩处。纵然小组长认为该篇文章不符合“滥用”的要件,但检举人主张此条是
硬性规定(见转录信件 #1OE0j2wX ),应该惩处该名使用者。然而,板规A-3条
是这样写的:
A.发文格式规范 (不符发文格式者,板主保留文章5分钟做修正)
3.滥用公告
非板主而使用[公告]标题发文以及回复公告者。
退文+水桶30日
也就是说,凡适用板规A-3条的相关文章,保留使用者“修正”的权利,而根据
该篇文章的时间轴来看:
11/06 20:36 该名使用者发表文章
11/06 20:37 该名使用者编辑文章,并要求“板主帮删”
11/06 20:39 板主删除文章
因此,该篇文章并不算违规,自然不适用该条板规。
若以检举人的角度来看,既然板主进行板务处理,那么本案既已没有违规行为,
自然也没有所谓“板主怠职”的行为了。
还有,重申一遍,环视站规的板主权力义务规范,我一直认为板主没有回复使用
者信件的义务,所以检举人主张“板主未回应”不能证明板主失职。
最后,裁定文 #1ODkb2ZM (CourtBasebal) 已表示本案结案,因此若有任何后续
意见,请利用 CourtSports 板。
检举人一开始就没有把案子交代清楚,到了组长裁定结案后才提出相关信件与后
续意见,这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请在一开始的检举文章就交代清楚好吗?
而检举人在 #1ODnJuL6 (CourtBasebal) 里头要求该板主出面说明,试图干扰案
情,并做出偏离事实的指涉,这边还是请检举人冷静一下。首先,既然是在结案
后提出的意见,视同无意义;再者,这个逻辑推论有很大的问题。
如果不想信任体育群组的权利救济制度,那么请提出适当的变革方法,甚至是改
变它。我很欢迎你提供组务或著板务上的任何建议。
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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