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本案受理。
水桶罚则取消。应调整为“警告一次”罚则。
理由:
1. 申诉人的文字语气应无挑衅性
由于“ㄡˇ”这个音确实有“呕”这个字可以运用,因此我不觉得这有违规企图。
而且就我读毕申诉人的推文后,并未感受到申诉人的推文有挑衅企图,因此,可
从宽认定申诉人无违规行为。
不过申诉人仍必须要替自己未选字造成板主和其他使用者误会付出代价。因此,
我认为“警告一次”罚则是较为合理的处分。
另外,我以为“偶数”这个已经用来泛称2010、12、14表现出色的旧金山巨人队
,这部分应无疑义。
2. 板主管理看板并未有不当情事
所谓“文字狱”的指控其实有点超过。
事实上,我认为季后赛的执法标准本来就应该更为严格。而板主昨日执法或许有
些部分让其他使用者非议,不过已经在今天做出一些变更,我觉得这显示板主的
执法有其弹性在,不致于产生所谓“文字狱”的寒蝉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