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09-29 01:42:48裁定:
本案不受理。
理由:
1. 请分清楚“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根据申诉人的沟通文(注1)中,认为桃猿球团有蓄意伤人的行为,因此主张自
己的言论合理。
这部分的论点,我想引用刑法作为解释应该较为适当。
在刑法上,对于“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有互相排斥的主观心态存在,也就
是若故意者绝无过失,若是过失就不会是故意。所谓的“故意行为”,是指行为
人明知故犯,而“过失行为”,则是指行为人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但在实务上,也有分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无认识的过失”、“有
认识的过失”,以这个案子来看,是属于申诉人与板主各自有不同的认定:
桃猿球团明知放烟火很危险仍执意瞄准对手乱炸,是“直接故意”
桃猿球团乱炸烟火,没丢中也好,丢中对手更好,是“间接故意”
桃猿球团已知用火,但没注意到用火规范结果丢到人,这是“无认识的过失”
桃猿球团认为已遵守规范不会丢到人,但真的炸到人,这是“有认识的过失”
所以,从沟通文(注1)的沟通过程来看,申诉人主张球团蓄意伤人,有“故意
行为”;但板主则认为这是“过失行为”,也因此两边的沟通是没有共识的。
写了这么多,到底要怎么分辨“故意”和“过失”?以本案而言,若球团本来放
烟火的用意就是要伤害对手球员,那就是“故意行为”;若放烟火就是要庆祝或
著提振士气,却造成对手球员受伤,那么就是“过失行为”。
2. 本案认定应属“过失行为”
也就是说,案件症结在于判断球团有没有伤人的意图。
从申诉人的沟通文(注1)来看,主张球团蓄意伤人,也就是认为球团放烟火的
用意在于伤害对方选手,但是论点是前后矛盾的:
“LM球团或许并未希望伤害观赛球迷与场内球员,此不得而知,以正常思考应该
可以相信球团不会想主动伤害球员与球迷……”在这段叙述中,申诉人也认为球
团无伤人企图。
“……然而LM球团却放任此事发生多次,且在能有其他选择(于场外施放烟火)
仍旧在知其有危险的情况下于场内外野看台施放烟火……”在无法证明球团有放
任情事,这段叙述无法成立。
然后最后跳出这样的结论“……符合蓄意伤人的条件。”其实很不合逻辑。
因为申诉人只是凭空指证球团“放任”,但是这些指证都是肇基在自己的想像当
中,这在逻辑推论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在这个案子中,我同意板主的判断,也就是认定为过失行为。版主推文表示:“
我不认为该球团有其恶意性或主动性,更遑论想尽办法”、“我认为此意外事件
球团有疏失,但绝非恶意攻击他队”、“你能批判这起意外事件球团的疏失,但
是不能指称他们蓄意为之,除非你有直接证据”。
因为无法判断有故意行为,因此归属于过失行为。这样的判断是很合理的。
不过我觉得是否可以由申诉人提供桃猿球团使用烟火的规范,以便证明桃猿球团
有无遵守相关规范之情事,这点或许可以作为申诉人上诉的立论根据。
3. 本案尚未有伤害罪产生,因此所有讨论都有假设性
另外,由于这两年的烟火秀,尚未有真正炸到球员的不幸意外产生,因此并未有
所谓“过失伤害”的犯罪行为产生,也无从探讨是否有恶意针对性的“普通伤害
”、“重伤害”,因此上述讨论都没有实际案例可供判断,所以都仅止于假设。
但我衷心希望这种案例不要发生。
但若真的要讨论,在球团未造成球员受伤的情况之下,“普通伤害未遂”在刑法
上不予以处罚,也就是法律上认为这还称不上是犯罪行为,既然如此,还是应该
给予球团持平的评价,而不是以自己的臆测之词抹黑对方。
4. 申诉人可以使用合理管道向桃猿球团提出建议
若申诉人始终认定桃猿球团有故意行为,且有故意伤人的企图,可以寻求合理管
道向球团提出建议。
以下是桃猿球团提供的联络资讯:http://www.lamigo-monkeys.com.tw/z13.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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