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司法官二试

楼主: abacada (放眼2006)   2013-08-06 23:38:30
2012年司法官第二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2012.10.14 12:40-16:40
一、甲营造公司于民国(下同)90年间自乙承包大楼兴建工程,而将鹰架搭设工程交由丙
  工程公司承包。90年10月1日因丙违背建筑技术规则鹰架倒塌,致坠落物损害置放
  于邻地丁所有之轿车。丁同时向甲、乙、丙请求赔偿,乙主张自己为业主拒绝赔偿
  ,丙主张自己系在甲监督下施工并无违法情事,也拒绝丁赔偿之请求。经查甲对损
  害事故之发生并无过失,但甲因担心遭主管机关勒令停工,于90年10月15日与丁成
  立和解,同意赔偿新台币 100万元。之后,丙重新搭设鹰架,91年12月1日因甲使
  用鹰架之工程完成,丙拆除鹰架,工作结束。同日,丙向甲请求支付工程款50万元
  ,甲主张丙应偿还其给付于丁之赔偿金 100万元,遂拒绝支付工程款50万元。试问
  :
(一)何人应依何种法律关系对丁负损害赔偿责任? (15%)
(二)甲赔偿丁后,对乙、丙得否请求偿还或反还其所支付之 100万元?其法律依据
各为如何? (30%)
二、甲、乙两人共有一笔A建地,应有部分登记为甲四分之三,乙四分之一,乙未经甲
  之同意,将其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于丙。试问:
(一)甲得否未经乙之同意,将A地先后分别设定典权、普通抵押权于丁、戊?(20%)
(二)承上,若甲、乙未告知丙、丁、戊,迳将A地协议分割并完成登记;其后丙实
行抵押权拍卖抵押标的物,由庚拍定,且无人主张优先承买。则A地上之物权
关系如何? (25%)
三、甲男、乙女于民国(下同)76年5月5日结婚,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77年4月4日
  乙女生下丙男,77年6月6日甲于东北角海域潜水失踪。当年8月某日乙女赴庙宇
  许愿,归途偶遇其婚前恋人A男,旧情复燃,并于78年7月15日生下B女,户籍登
  记为A男之女,并由其照护抚养。98年8月8日甲安然返家,得悉乙女未能守志,
  气愤异常,除与乙女分居外,并声称B女依法为其婚生子女,B始知其尚有法律上
  之父。今年4月5日甲、A狭路相逢,复为B女身分之事,由口角进而互殴,却同
  遭醉汉驾车撞死。按甲生前曾将其名下之房屋一幢(当时价值新台币1800万元)赠与
  丙男,以答谢其照拂乙女。甲身后仅有银行存款 150万元,所幸并无负债。由于A
  未婚,除B女外,别无其他子女,故其遗产 500万元已由其寡母单独继承完毕。试
  问乙、丙、B对于甲、A之财产,可以为如何之主张? (45%)
四、甲将乙列为被告,于民国(下同)101年7月15日起诉请求该管法院判决命乙应给付甲
  新台币(下同) 420万元,其陈述之事实及理由略为:甲将其所有之A屋出租给乙开
  设B诊所,双方约定:“一、租期自98年1月1日起至 102年12月31日止;二、租
  金每月10万元,乙应于每月一给付;三、如因乙违约而经甲合法终止租约时,乙应
  立即返还A屋,如有迟延,乙应给付甲每月30万元之违约金”。讵料乙自100年1月
间即开始未缴租金,甲于100年6月15日发存证信函,促乙于同年6月30日以前缴清
  全部积欠租金,否则将自同年6月30日起终止租约。惟乙仍置之不理,故两造间之
  租赁契约已于100年6月30日终止,至乙于 101年7月1日返还房屋之日止,乙应给
  付甲租金60万元及违约金360万元,何计共420万元云云等语。乙则请求法院驳回原
  告之诉,并辩称:A屋系承租为开设由乙、丙、丁三人合伙经营之B诊所,而由乙
  出面代表全体缔约,故租金非应由乙一人负担;况且,甲终止租约不合法,两造系
  合意于101年7月1日提前终止租约,故不应有违约金。至于租约终止前之租金 180
  万元,由于A屋漏水严重,经多次促甲修缮均无结果,故乙只好自行雇工整修,已
  支出费用 100万元,且因漏水造成诊所医疗器材设备受损,估计已高达百万元,经
  与租金抵销后,甲应不得对乙再为请求云云等语。问:
  (一)如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终止租约为不合法,系争租赁关系于 101年7月1日
经两造合意终止,且乙之其余抗辩均无理由时,得否判决命乙应给付甲 180万
元之租金? (15%)
(二)如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终止租约为合法,但违约金可能过高时,应如何进行
诉讼程序及裁判? (10%)
(三)甲、乙间就B诊所是为独资或合伙经营如有争执,而甲希望能利用此诉讼一次
解决纷争,遂于第一审诉讼系属中,追加B诊所为预备被告(乙为B之法定代
理人) ,是否合法?丙、丁之程序上地位为何? (15%)
五、甲为某公司职员,因受公司指派至大陆地区执行特定任务,乃将其平日居住之A房
  屋以每月新台币(下同)2万元出租予乙,并于租赁契约约定:“租期5年,若甲于
  大陆地区之任务提前完成而返国者,甲得随时终止租赁契约。”等内容。讵租期甫
  经3个月,甲即遭公司以不适任大陆地区之任务为由,调回国内。甲于返国后,向
  乙表示自己无其他房屋可住,不得不提前终止租约,请求乙返还A房屋。乙则以其
  花费不少金钱、时间才刚完成装修,几乎未使用A房屋,甲超乎预期返国,即主张
  终止契约,显不合理,何况甲并非提前完成任务而返国,不符合契约所约定之终止
  条件,且其已着手装修等理由,拒绝交还A房屋予甲。甲不得已暂住旅馆,并向友
  人借支每日2000元之旅馆费。请附理由,说明下列问题:
(一)若甲为保全对乙之A房屋返还请求权,得循何种保全程序? (15%)
(二)承上,若地方法院裁定驳回甲之声请,甲对该裁定合法抗告,抗告法院仅审酌
地方法院移送之卷宗资料及甲提出之抗告理由,即将原裁定废弃,变更为准许
甲之声请。该抗告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 (20%)
六、甲、乙、丙三位医师共同开设一联合诊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伙契约。越三年,经
  全体同意解散合伙,结束该联合诊所,并选任甲为清算人。此时,该联合诊所之财
  产,包含所属仪器及存款,据估计共新台币(下同)10万元,惟该联合诊所尚积欠出
  租人丁12万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经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义出卖诊所内所
  属仪器并将其所有权让与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该等仪器之占有,甲自戊处亦取得8
  万元之价金。甲将其中5万元用以清偿合伙对丁所积欠之租金债务,另3万元则用
  以支付其私人之水电费。此外,该联合诊所在银行尚有2万元之存款。嗣乙以甲擅
  自出卖诊所内所属仪器,未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为由,单独起诉甲侵占合伙财产,
  依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请求甲损害赔偿,返还财产。
  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乙以甲擅自出卖诊所内所属仪器,依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事先征得丙之同意
单独诉请甲赔偿合伙之损害,当事人是否适格?乙应为如何之声明?又若乙未
征得丙之同意,主张甲系无权处分,单独起诉向系争仪器之现占有人戊行使物
上请求权,请求其返还该等仪器予合伙,当事人是否适格? (25%)
(二)甲以自己名义出卖及让与诊所内所属仪器之行为是否有效? (20%)
(三)就此次出卖诊所内所属仪器之行为,其他合伙人得向甲请求者为何?其法律依
据又为何? (25%)
(四)丁就其尚未获满足之7万元之租金,得向何人为如何之请求?又其举证责任如
何分配? (20%)
得参阅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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