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司法官二试

楼主: abacada (放眼2006)   2013-08-05 23:25:17
2012年司法官第二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2012.10.13 15:20-18:20
一、甲沉迷赛鸽,赌输新台币 300万元,生活陷入困境,其赛鸽好友乙见其处境,心想
最近与富商A发生土地买卖纠纷,乃唆使甲抢劫A,但甲不为所动。其后,甲之挚
友丙获悉该事实后,乃向乙献上能说服甲之良策,乙依照丙所教办法,再次唆使甲
,甲终于决意向A下手。某日,甲伙同友人丁与戊三人开车强押A前往某银行提款
  ,抵达现场后,戊突然想起家中年迈老母,乃向甲与丁请求退出,经应允后自行离
  去。丁在银行外接应,甲进入银行顺利领取新台币 100万元,正拟上车离开之际,
  该银行保全员见情况有异,出面盘问甲,甲情急之下,强力将A拉出车外,迅速与
  丁逃离现场。A被拉出车外时,脑部碰撞地面,导致伤重不治。警方循线查获甲、
  乙、丙、丁、戊五人,移送法办。试问:
(一)甲、丁、戊三人之行为应如何论处? (15%)
(二)乙、丙二人之行为应如何论处? (15%)
二、甲听闻富商A于日前身亡,因缺钱花用,为达向其继承人B讹诈之目的,乃冒签A
  署名而制作面额各为新台币50万元之支票三张,再以影印方式制成影本,旋即撕毁
  原三张支票,仅持支票影本向B请求偿还。由于签名笔迹明显不符,遭B断然拒绝
  。不死心之甲,转而将 150万元之假债权以30万元廉价移转予不知情之乙。翌日,
  乙伙同丙、丁前去讨债,B依旧否认欠债,乙、丙、丁大怒,当场扬言:“三日内
  不还债,定让B与其父黄泉路上结伴同行”,惟B自恃身手了得,毫不畏惧。二日
  后,乙、丙、丁见B仍无意还款,当场起意将B挟持至郊外,分持木棍逼令B另签
  面额 150万元之本票,B见安全离去已不可能,迫于无奈,为求脱身,不得不照办
  。试问:
(一)甲之行为应如何论处? (20%)
(二)乙、丙、丁之行为应如何论处? (10%)
三、甲为现役军人,其于休假期间酒后驾驶自小客车为警拦查发现其已达不能安全驾驶
  之状态,经调查后乃移送检察官侦办。因甲于接受司法警察调查及检察官侦讯时均
  隐瞒其现役军人身分,致检察官未查其所犯为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第1项之服用酒
  类、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而误以为其于本案系犯刑法第185条之3之服用
  酒类、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于侦查终结后即作成缓起诉处分对甲予以缓
  起诉一年,并命甲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万元及向公益团体提供义务劳务六十小时,
  甲于缓起诉处分确定后,依检察官之命令履行上述负担完毕。嗣检察官于缓起诉期
  间届满后,接到公益团体送交之报告,始查知甲于犯罪及犯罪被发觉时均具有现役
  军人身分,且所犯为陆海空军刑法之罪,遂以本案发现新事证为由,再传唤甲到案
  接受侦查。甲抗辩称:不得重复追诉处罚即一事不二罚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之宪法
  原则,本件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并无可归责于被告之事由,被告既已向公
  库支付缓起诉金,又提供义务劳务,受有财产减少及自由受限之不利益。行使国家
  刑罚权之公务员,应恪遵法律及宪法原则,无使人民自行负担刑事诉讼程序与军事
  审判程序划分不明所生不利益之理。据以请求检察官维持本案之原缓起诉处分。问
  甲之抗辩及请求有无理由?于实务之处理,检察官后续应如何侦结本案?请附理由
  析论之。  (30%)
四、检察官起诉书事实略谓:被告甲涉嫌于去年五月三日上午十点左右,因开车时不当
  超车,与另一车主乙发生纠纷,一言不合后甲即持刀猛砍乙至重伤,该当重伤害罪
  名(刑法第278条第1项)。试从实务与法理,分别说明下列三种不同的变更情形,法
  院应如何处理。
(一)设若法院经审理调查后,发现并无上开具体犯行之积极证据。但到庭检察官向
    法院表示,及验甲上开犯行无法证明,但甲于同年七月间也因交通事件纠纷,
以类似手法重伤害另一车主丙,故请求法院予以变更为后一犯罪事实后,继续
审理。试问法院应如何审判,始为合法? (10%)
(二)设若法院经审理调查后,综合鉴定结果及其他证据,认为乙确受重伤。但发现
正犯应为当时在副驾驶座之另一案外人丁,被告甲就该重伤害乙之犯行,仅有
帮助故意及帮助行为,实属帮助犯。其余认定结果,则同起诉书。试问法院应
否践行何等程序,审判始为合法? (10%)
(三)设若法院审理中,甲提出案发当日上午八时至十一时之不在场证明,经查属实
;随后,审判中目击证人戊作证甲砍伤乙之事实,但指出案发当时已经过了正
午,约接近下午一点左右。法院若仍维持检察官起诉之重伤害罪名,得否变更
上开起诉时间之认定及应否践行何等程序? (10%)
五、甲在夜市购得金属制,几可乱真之玩具枪一支 (非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枪枝,
但可将人敲击成伤) ,即与友人乙谋议持该玩具枪为犯罪工具,二人持上开玩具枪
,在偏僻之巷道寻找目标时,适遇丙路过,甲即持该玩具枪指向丙,命丙交出财物
  ,丙误为真枪,不敢轻举妄动,任由乙取走其皮包,内有现金、名片等物。甲、乙
  从名片上得知丙系某知名公司董事长,家境富有,二人意犹未足,竟共同将丙强行
  押走,再依名片上电话号码,打电话向其家人称:“丙在我手上,拿 500万元来,
  我就放人。”惟甲、乙获知丙之家人已报警处理,恐被查获,不得已将丙释放,致
  未得款,仅朋分皮包内之现金,各自离去。其后,乙意外发现丙之皮包内尚有一张
  提款卡,附有密码,乃持该提款卡至银行之自动柜员机提款,因程式设计每次最多
  仅能提领2万元,乙先后键入五次密码,将该帐户之存款全部提清,共领得10万元
  ,嗣经警察调阅自动柜员机之监视录影,查知系乙所为,经合法拘提后,移送检察
  官。检察官在侦查中,以证人身分传唤甲,甲具结证称:“我虽然有参与犯罪,但
  乙筹划一切犯罪计画,我是畏惧他的压力,才参与的”。检察官依相关法律,将甲
  、乙二人合并起诉。在二人之合并审判程序中,法官为调查甲之案件,迳以乙为证
  人,乙具结证称:“甲是本案的主谋者,是他提议犯罪,我才参与的。”试附理由
  回答下列问题:
(一)甲在侦查中之陈述,是否得成为审判中不利甲之证据? (20%)
(二)法院命乙为证人及具结之程序,是否合法? (20%)
(三)甲、乙取得丙之财物及向丙之家人索款部分,应如何论处? (20%)
(四)甲、乙主张已将丙释放,请求减轻其刑,是否有理由? (10%)
(五)乙从自动柜员机提款之行为,如何论处? (10%)
得参阅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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