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论述的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
如果真的有犯罪事实,请确认你的当事人适格,并循正常的法律管道处理,
若对造真的在现实法律系统内这些罪状真的成立,
那之后讨论要戴上这个标签去提醒别人,我个人倒是没意见。
否则也只能提醒他人:他曾经有XXX、OOO的行为,
但并不适合写成他是OOXX犯之类的用词。
再者,哪些词能用、哪些不适当,这些常识如果不具备,
也很难说明自己是个好基督徒或是适任的神职人员,
这边在判例出现前,在法规立场上,不能贸然用规定溯及既往,
只能回归信仰来看:“用这些词来谈论事情,真的活出信神者该有的样式吗?”
最后,这个板面之前因为板主空缺,所以群组务协助代管,
在这个板里面,你们论述的前提牵涉到私人的灵性体验,我完全没有意见,
但在上层的组务或群组务板面,
法规事实的涵摄过程还一直把个人的灵性体验拿来当作前提使用,
那只能说这种论述方式的案件:“概不受理”,
如果真的把这些体验当一回事,不会想把它当成一种催眠他人入瓮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