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检举人:df62
检举内容:泄露个资及侮辱相关情事
涵摄法规:本板板规9.9相关及站内对于违规行为之认定(注一)
结论:
按本板板规9.9观之,未经同意泄露当事人个资之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虽然本条有不在此限之例外,
然而例外之成立,须满足当事人曾经主动公开且仍可查询为其两大要件,
故,本案仍认具有违规之情事。
就污辱部分,虽df62与异性沟通之公开对话纪录有可议之处,
似未达性骚恐吓之标准,过去亦无裁判结果支持,
故难认其标签能充分、合理的指谓事实,
屡次以这些标签回应,不仅对对话品质帮助不大,也是徒然增添纷争之举措。
故,认其违规,并各依其情事判予不等期间之禁言。(注二)
另,不论过去之希伯来文化如何、圣经记载如何,
任意在论坛对话中对异性做出kiss之类的回应,都可能引起对造无谓的不适,
未来会视情形直接类推适用特别违规行为。(注三)
注一:
参照:https://www.ptt.cc/man/PttLaw/D8FB/M.1306687994.A.7BE.html
违规行为之认定。
注二:
本案bigbowl为第三次违规,水桶120日;come第二次违规,水桶60日。
注三:
此判例后,未来类似行为,板主可以直接类推特别违规行为,
且本文已有警告、警示之性质,未来类似行为,板主得直接予以禁言处分。
盖自由心证之部分不背离一般社会运作之常识范畴,
圣经文化不能是行为出离社会常识之盾牌,
不会因为你对外宣称信仰虔诚,又受奉神谕,于现世弑子(未遂)就合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