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项出于#1OEEaXuP (Christianity)。
整理一下我自己目前蛮清楚的立场。
未必有什么进一步讨论的意义,但埋在推文中比较难辨识。
有人要进一步讨论,也希望本文提供一个基本的观点做参考。
一、三个选项的伦理抉择之分析
#1OFjK1yD (Christianity)
→ theologe: 支持国家怎么立法律,跟同志是不是sin的教会法无关。 12/01 10:12
→ theologe: 支持同婚合法,还是可以谴责同性的性之sin。 12/01 10:13
→ theologe: 因为选同婚或选伴侣或都不选,三者皆是价值判断,并有 12/01 10:15
→ theologe: 应该说,都是关系到价值优位排序的选择。 12/01 10:15
选项三:
→ theologe: 不选就是放任同志关系中产生的孤儿寡妇等不公不义。 12/01 10:16
选项二:
→ theologe: 选伴侣就是保障孤儿寡妇、反对同性间的性有神圣化的名, 12/01 10:17
→ theologe: 但让同性的性有实质的权益及保障,就是打开婚外性的大门 12/01 10:18
选项一:
→ theologe: 。选婚姻就是保障孤儿寡妇,反对婚外的性被实质承认鼓励 12/01 10:19
→ theologe: ,但容让同性的关系有婚姻的名。 12/01 10:19
→ theologe: 对我来说,选婚姻说是妥协,就是妥协那个“名”,但保障 12/01 10:20
→ theologe: 了很多价值的实质。 12/01 10:21
选项三之补充:
推 theologe: 补充:都不选是放掉孤儿寡妇的公义,但坚持同性之性及婚 12/01 10:23
→ theologe: 外之性都不能妥协。说实在退而求之,我第二顺位选这个。 12/01 10:24
我的排序:
→ theologe: 同婚>不选>伴侣。 12/01 10:24
选项三之再补充:
推 theologe: 忘记,但说实在都不选是名义上反对婚外之性,可是实质就 12/01 10:45
→ theologe: 是默认+鼓励婚外之性,因为没有婚姻这个选项让他们选择, 12/01 10:46
→ theologe: 也不立法进一步禁止他们有同性之性,那婚外之性是必然蔓 12/01 10:46
→ theologe: 延下去的实质结果。 12/01 10:47
→ theologe: 动机伦理跟实质伦理,我认为后者才是现实。前者常常只是 12/01 10:48
→ theologe: 掩耳盗铃、鸵鸟心态而已。 12/01 10:48
二、第四个选项?
→ theologe: 法律不是灵修学,但法律必须注重伦理学。 12/01 13:49
自然法角度而言
→ GSXSP: 我可不知道神是否要他在此生处理这个问题 12/01 13:49
→ GSXSP: 他自己跟神的关系. 12/01 13:50
→ GSXSP: 法律我谈腻了, 国家利益/关键权益观点已努力表达. 12/01 13:53
→ GSXSP: 我其实一点都不喜欢法律.. 12/01 13:54
推 theologe: 法律的部分,那三个选项的伦理考量我已经说清楚。 12/01 13:57
→ theologe: 教会内的灵修/成圣的议题,那就是并入二档的讨论中,毕 12/01 13:58
→ theologe: 竟我们都不是同志,没资格凭空、缺乏经验资料/故事的状 12/01 13:58
→ theologe: 况去谈他们的十架道路/灵修/成圣议题。 12/01 13:59
→ GSXSP: 有四个选项, un两国交战的三个+退出决定. 12/01 14:05
推 theologe: 第四个选项只是掩耳盗铃的进一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