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考虑反方所谓最坏的状况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5 12:27:51
对于法哲学的部份真的很皮毛、没概念...
不过在业余神学/现实生活持续运作的前题下,
还是需要有些思考....
简单说张守一的一贯道/儒家伦常思考,
以及柯志明的自然法思维(以两性为婚姻的本质规定),
或者某些教会朋友/反性别平权教育者的担忧,
基本上是以批评者所谓的“滑坡论述”为最终交集的。
(当然可以看看下周公听会还有没有更有讨论价值的反方论述出现...)
那么本文试着理解反方的担忧,
来看看最糟的状况以及适当的对应方式为何。
1.同运方(正方)的光谱
简单说有两派,
一是现实派(要求能够好好生活下去的同志们),
二是理论派(理想的性别/性倾向多元平等世界)。
两派当然不是拆开的,而是形成一个光谱的两端。
现实派这端是融入这个社会的生活与价值乃至传统的一切;
理论派这端则是要改造这个社会,赋予其新的价值。
2.反方对应此光谱的态度
a.对于现实派这端的态度,
反方虽然不见得完全理解他们的状况,
并容易以对于理论派那端的担忧而污名化现实派这端,
但基本上是支持其权益的平权,故有所谓“另立专法”的主张。
但这主张,正方理论派当然不接受,
现实派也认为恐怕旷日废时、遥遥无期,还有就是是否存在歧视的问题。
b.关键或反方主要的担忧是在对于理论派这端上面。
反方认为理论派推动的性别平权教育(其实已经立法了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5 12:37:00
看wiki,自然法派是有主张法律应该蕴含社会往理想的共善发展的功能或象征存在;故两性别形成的社会理想发展,跟多性别形成的理想社会之发展,是有不同处的(?);所以基督教点还是在于基督徒对于这个理想社会推动的态度究竟为何。之前L讲的东正教经纶派观点或许已经是适当的态度了,基要/福音派需要有不同的观点吗?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6-11-25 13:58:00
支持另立专法根本狗屎伴侣法当时怎样当大家都忘了 ?
作者: trbtrb (trbtrb)   2016-11-25 16:00:00
怎样?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5 16:34:00
觉得伴侣法比同婚更接近性解放的道路XD还有一点是反同婚跟反性解放/淫乱,二者是价值互相矛盾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0:41:00
现在同居也合法阿, 又不是法律社会风向如何就得发展什么神学来认可.. 如果是同志, 现在也同居, 要教导根本不是什么同居问题, 现在发展神学认可同志性行为本身就莫名其妙...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1:31:00
神学不是拿来合理化事情的,而是教导的问题。若真的同性伴侣法成真,那反同志的教会真的要开始发展同居神学,否则就是不准许结成伴侣的同志加入教会。同志教会反正还是继续为同志证婚...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3:15:00
加入当然可以阿, 正确的教导还是正确的教导, 也没有人能要求别人做什么事的.各人是否要做, 各人与神的关系.反而教导其他人如何与同志相处, 是否需要不断主动“教导”他们什么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22:00
现在闹成这样,以后反同志的教会要如何面对合法的同志伴侣?用什么角度教导之?认同他们同居在一起的角度再来看他们的日常需要与问题?或是指出他们的罪,请他们解除伴侣关系?当然若同婚成立,也会有类似的问题,但那就跟没被祝福过的各种世俗婚姻一样。不过我承认,若同居被承认只限定同志而非广及异性,那么毁坏婚姻价值可能比较没那么直接或迅速;但一是谁知道往那个方向去不会擦枪走火?(2013那时法务部研议是包含的)立法院随便乔一乔就跑出一个跟社会舆论不合或没注意的修法/立法也不是没有前例。再来就是概念一存在,就会持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30:00
就说不管什么事都不是整天指人罪了. 教导真理归教导, 他不肯接受你一直用说的劝的也不会比较好. 现在他们也同居阿,[伴侣关系]本身有罪吗? 我不是很懂你的论点/担忧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30:00
续发展。如果认为同性恋会传染、同婚入法会导致青少年模仿,那么同志同居合法不会造成模仿效应吗?现在是“入法”的问题,同居存在跟同居入法是两回事。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33:00
当然我是认为现行有关医疗签同意书, 遗产, 那种的改一下就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33:00
台湾社会基本上目前还是推崇婚姻而非同居;但同居一旦入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34:00
了法,那就不一样的状况了。如果可以只修那些权益部份...可是一样需要定义阿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34:00
同居入法是指有义务住一起?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35:00
什么样的人可以享有那些医疗同意书、遗产继承的权益?如果是同居的人,那一样就是保障同居;如果是更宽松的方式?说实在福利太多,一样是排挤到婚姻原本的独特性。同居入法是指法律名确定义及规范同居的条件及权利义务。同居一被保障,势必排挤现有婚姻制度。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38:00
现在已经有定义了, 只是priority比较后面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39:00
因为同居才是真正实现了脱离传统与宗教的形式。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40:00
照你定义同居已经入法了吧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40:00
德国虽然伴侣不包含异性,但他们各方面的社会福利都好,故仍是实质保障了同居。你提到priority比较后面那就很严重阿,现在同志争的不就是这个?我所谓严重是指缺乏保障。他们的关系已经是被排斥的,到时候遇到继承等问题,那些与之敌视的家人乃至远亲,会让权益给其未受法律保障的伴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43:00
紧急状况医院肯定先接受先救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43:00
侣吗?但若实质修法保障,却是让“同居”概念浮上抬面,那就赔了夫人又折兵...医疗方式的选择呢?医生跟谁讨论?台湾的传统文化是不鼓励同居的,所以我们若搞一个法律去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46:00
继承其实也可用遗嘱, 不知道哪里有切确同志真实需要的权益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46:00
鼓励同居,就是头壳坏去...。可能你们在美国没有认知到台湾这方面的民情吧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48:00
病人昏迷无紧急状况这case就会先找其他家人吧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48:00
遗嘱部份,亲属有优先继承权(应继份、特留份),遗嘱不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51:00
也是啦, 有可能稍为增强同居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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