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是婚姻最难跨越的自然限制,性别的界限都可跨越,
理论上用年龄、人数、忠贞、伦常来作为婚姻条件限制都显得软弱无力?
柯志明老师反同婚理由第19点:
(1)混乱性行为标准。一个社会若公开肯定同性性行为的价值,
那么它将不可能或很难设立性行为的公共规范,
也将很难提供合法性行为的正当根据。
因为当与合法性行为最自然且直接相关的男女性别都被消除时,
则理论上将不再有什么性行为界限是不可以被跨越的。
我们完全无法理解,为什么正当性行为与性别无关而却与年龄、伦常、
人数有关?
(2)国家会透过教育系统教导甚至颂扬同性恋、同性性行为、同性婚姻的价值。
如此一来,国家必将面对前述困境:根据什么标准判定什么性行为是不好的、
不正当的,而什么性行为才是值得鼓励与颂扬的?
国家若无法提出一个清楚明白的性行为伦理立场,
那么将很难阻止性关系与秩序的混乱,
以致于毁坏与整个国家社会密不可分的正常婚姻家庭。
我们必须强调,以婚姻、家庭、社会为基础的国家无权订定并鼓吹一种违背且
危及自然婚姻、家庭及社会之基本性伦理规范的性爱观念。
(3)难以否定缔结同性婚姻者有养育儿女的权利,因而难以否定同性恋者以一
些极具伦理争议的人工生殖技术生养儿女,致使国家不得不犯下制度性地损害孩子
拥有健全家庭之基本权利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