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教会该帮再婚人士证婚吗?

楼主: cybergenie ((不要看这里))   2016-04-13 23:07:27
※ 引述《eno4022 (eno)》之铭言:
: ※ 引述《Samtiago (Peace to you)》之铭言:
: :
作者: iidxiir3 (笑问)   2016-04-13 23:28:00
圣经中很多典范都是给当下的解,我他妈最讨厌圣经永恒无误论我妹在前个教会还差点在不知情下被骗去连署反同,基本教义派有些行为真的让我难以接受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3 23:33:00
“记述式经文”与“原则性经文”混淆的示范文。你引用的创世纪经文原本就只是记述性经文,根本不是一条该遵守的原则,何来选择性遵守?
作者: iidxiir3 (笑问)   2016-04-13 23:40:00
就算是一些原则性经文,很多适用状况也会在时空背景改变下难以强制执行
作者: neohippie (米国圣光肥鲁八嘎囧)   2016-04-13 23:43:00
耶稣给的两条诫命好像不分时空都可遵守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3 23:48:00
处境、时空背景根本不是原因,原因是人天生悖逆上帝以至于只能自创律法来遵守。
作者: iidxiir3 (笑问)   2016-04-13 23:53:00
两大诫命给出宪法般的总纲,如何实践就会有很多法条,甚至到更底层规范生活细节的细则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4 00:00:00
i大你到底想反驳或批判什么?
作者: iidxiir3 (笑问)   2016-04-14 00:09:00
我认为圣经中除了极少数总纲性的原则不会随世而移,其他多数的次要补述跟解释仅具有参考价值就整个讨论串来说,我不认为离婚就是罪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4 00:11:00
例如?哪些是仅有参考价值的?
作者: iidxiir3 (笑问)   2016-04-14 00:13:00
离婚再婚跟神的基础诫命我认为不冲突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4 00:14:00
离婚除了另一方犯奸淫以外,其他原因都是罪,有些神学家或许还会主张家暴,这个有讨论空间,但爽离就离肯定是罪。
作者: iidxiir3 (笑问)   2016-04-14 00:15:00
其他讨论串外常见的议题还有拿香=交鬼之类的我也不认同爽离爽婚的有罪大家应该不会有争议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4 00:17:00
离婚有耶稣与保罗亲自教导的经文,无法与拿香就是交鬼这类案例相提并论。
作者: iidxiir3 (笑问)   2016-04-14 00:20:00
婚姻这种结构在现代与古代是有差别的,不少离婚跟奸淫没有太多关系离婚现在排除民事纠葛外本质上更接近后悔与解约要求离婚后除了复合就只能单身我无法理解那个人敢代表上帝说谨慎选伴求主眷顾就不可能遇到试炼?我只能揣想那个年代多数状况是男人因奸淫休妻才会被给出此项原则与解释,因此当代人不必刻舟求剑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6-04-14 01:48:00
路加福音那段是法规吗? 不是只是举例来说明特定观点?私以为那段根本不是在讲上司看不爽下属可以扁他喔 XD而是拿"主人处罚失职的管家"这个现象来比喻吧?利未记21:4应该不是那段喔你说的应该是出埃及记/出谷记的纪录才对这问题在于当时摩西要求以色列人必须在第七年时让奴隶回复自由身 我听过的说法是这里提到的主人帮他安排的妻子对照后文的"若主人定了她作自己儿子的妻子"表示这里的主人让娶的妻子应当是主人的女儿 而工作七年后回复自由身的前奴隶要离开主人家 主人的女儿就要留在父家当然 这是在"七年予自由"这个前提下运作的在讨论拉结的行为是否正确前 辟拉不是属下的老婆吧? XD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6-04-14 07:44:00
神创一男一女也是记述经文,还不是拿来替一夫一妻背书.不可吃血是原则性经文了吧,还不是吃了。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4-14 09:11:00
Pietro是圣灵上身吗?还是交鬼了?你说的若主人定了她做儿子的妻子,指的是21:7的将女儿卖做婢女,就不得如男仆一样离去的婢女…不是跟21:4的男仆进来后妻子,而且再一次证明,女仆等级的就是不能离开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4 09:27:00
@kel, 耶稣跟保罗有重申婚姻的定义,你根本问题时出在没用整本圣经来看某段经文区分记述和原则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4-14 09:28:00
请sch解释记述跟原则判别依据千万不要是风土因素换句话说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4 09:59:00
例如约伯记是上帝对苦难毫无避讳的启示,但不代表每个人会像约伯遭遇一样的惨况,如:一天之内儿女死光、全身毒瘤等等,但是基督徒在世上有苦难却是个原则(约16:33)。而“全身毒瘤”只是记述性经文,并不是每个基督徒都如此。
作者: timer000 (祝我们平安^_^)   2016-04-14 10:21:00
选择性遵守比较轻松此篇原po说的问题,以前我有认真研究过我认为应以新约为主,新约已明确提及旧约律法不需再守不用再纠结旧约律法所以很多呛现在基督徒吃海鲜,穿纺纱衣的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4-14 10:25:00
使徒行传15章,的确已经决议外邦人不必再背负律法的轭但我讲的是新约耶稣的教导,要跟旧约律法相提并论
作者: timer000 (祝我们平安^_^)   2016-04-14 10:25:00
都该回去把新约使徒行传重念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4-14 10:26:00
我个人是觉得这胆儿可真是又肥又大
作者: timer000 (祝我们平安^_^)   2016-04-14 10:26:00
但就算如此,新约的道德标准还是超高!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4-14 10:27:00
真的要这样主张的话,我只能说因信称义真好用,不得不服
作者: timer000 (祝我们平安^_^)   2016-04-14 10:28:00
除了离婚,同婚,耶稣还有一堆要求所以自然很多人想选择性遵守因为比较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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