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内文似乎没啥好回应的,但也有几点可以先讨论一下:
1. 到底放纵是否是同运或六色彩红的诉求?
如果他可以用一句话描述这六个面向,那我会说这个描述其实没有描述。
2. 圣洁什么的与淫乱之类到底是不是应该互斥?或互相对抗?
例如:“教会重视守贞与圣洁的价值,反对淫乱放纵的思想与价值观”。
我只能理解为,教会倡导守贞与圣洁固然享有其思想及宗教自由,
但是却要求他人不应该淫乱,将淫乱当成一个具体的错误与违规,
企图将这样的违规变成一种刑罚。
当一个社群企图以其价值去进行一种社会控制时,到底是否构成获得以形塑民主国家?
我是觉得不太可能。
3. 到底同志是否淫乱,而若同志确实淫乱是否应禁止其结婚?
另外ieoboy说事先有婚姻后淫乱,淫乱才被禁止?
我想婚姻的事实先在性,似乎不是如此确定。
婚姻及家庭并非一种独特且自然产生的东西,是一种经由人类文明发展,
在不同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及制度所产生的一种社会结构的单位。
(或者说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所以在我们的当代社会或传统古早的社会发展出来时,会有所谓的“婚姻”“制度”嘛?
当人类尚未发展出有效控制的社会环境时,或许根本人类就是淫乱无比的。
即便在现在都可能看的到这些残余,一些有体力跟物质资源的个体或部族,
可能掠夺他者的妇女及小孩。
所以婚姻先于淫乱?你确定?
我们过去的社会之所以可能否定淫乱的行为,也是基于其社会控制的手段;
亦即对于子代血缘的与产业生产力的垄断。
然而回到现代的民主社会来谈,我们或许可以先假定同志可能就是淫乱。
(也就是可以先默认同志就是很爱做爱,很多炮友,甚至吸毒)
但淫乱是否构成一个个体或群体不该具有结婚的权利的理由?
我们是否可以因为一个人淫乱就拒绝他具有结婚的权利?
我们每天都有很多因为各种刑事犯罪的犯人,但他们并没有被剥夺民法上的权利。
因为他们所犯的错误,说真的也跟他们能不能结婚无关。
今天若陈冠希真的找到女孩跟他结婚,政府会因为他有过淫乱的新闻而拒绝?
一个人即便因为淫乱而被认定为不道德,但是其不道德跟他的权利无干涉。
我们应该认为一个个体乃至群体,因为淫乱而不值婚姻保障?
说穿了,在法律的规范性层次并没有论述,为何一个权利应该因为淫乱而被剥夺。
也没有一个原本享有进入婚姻权利的个体曾因为淫乱,而被拒绝结婚。
也就是说假设一个人因为到处找人上床、外遇甚至离婚,我们也没有禁止其结婚。
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怀疑,认定同志即是淫乱,而不该享有婚姻的论点,具有某种偏见。
也就是说会因为淫乱而不同意同志应该享有结婚权利的人,
其实并不具有合理的论述,而是单纯表达他讨厌同志,所以不让同志结婚。
如果是这样,是否淫乱放纵从来就不是同志是否该结婚的依据,
而是单纯表达个人感觉的来源,也就是表达自己的思想。
简单来说,你说了这些,其实只要说你讨厌同志就好了,不需要牵拖这么多。
也就是淫乱反同婚论,这是一个认同政治的对抗,而不是在讨论对错善恶。
至于推文提到,有关性骚扰攻击板友这件事,
我去年已经有过类似申诉,当事人同样是eno4022。
当时组务认为,虽然我当时案件,一般认为可以成立。
但如果板主标准一致,即不算板主处置失当,而认为应该先尊重板主裁判的权力。
但板主跟组务皆不一样了,或许被攻击的板友,可以再提一次。
即便萨德判决不成立,可能还是会提醒大家尽量不要性骚扰板友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