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为“每个人应当享有平等的对待与尊严”
所以“性别认同与性倾向是否对一个人教养孩子的能力有影响,应当视为无差异”,
这种基于平等权而让同性伴侣“自动”取得教养孩子权利的主张,
恕本人无法认同。
首先,这完全是站在想抚养孩童的大人的角度,而非站在接受抚养的孩童的角度,
甚至讲白一点,可看做是“因为异性伴侣可以抚养小孩,
所以我同性伴侣也要抚养小孩,不让我抚养就是歧视”的主张。
但这真的符合孩童最佳利益吗?
还是只是同性伴侣自私地一厢情愿追求你所谓的“特定族群的利益”而已?
基于同样平等权的主张,多人伴侣是否也可做如是宣称呢?
如果要做如此宣称,那有没有问过孩童的意见呢?
孩童真的会认为异性双亲、同性双亲、多性多亲没有任何差别吗?
还是同运份子只会认为询问孩子的意见并无必要性,也不需要做这种问卷调查?
这种主张经得起孩童问卷调查的考验吗?
至于你说剥夺孩子的选择,
其实倘若让同性伴侣得以收养小孩,
然后又立法禁止在收养孩童上有针对同性伴侣的歧视
那么孩子们很抱歉,你们受到异性伴侣收养的机会将大幅降低,
因为收养机构为了怕被告,
当一对异性伴侣和一对同性伴侣除性别外拥有差不多的条件时,
他们极有可能会优先让同性伴侣收养小孩,
而造成“逆向歧视”(positive discrimination)。
这难道不是剥夺孩子的选择权吗?
这些同性伴侣教养的孩子有一些是很辛苦的,
特别是当其双亲是同运活跃分子时,他们将成为宣传同运主张的工具与客体。
其中一些无法自由表达他们对同性双亲的负面感受,
在镜头和记者前只能说:我的双亲就跟邻居孩子的异性父母一样好。
另一些则是其同性双亲不让他们去联系自己的直系血亲,
而被告知“血缘是不重要的,不用去找他/她,你有我们就够了”。
得等到他们长大了,他们才有机会“出柜”,
说出自己真实的负面感受和因为同性教养所产生的个性问题。
他们甚至会责怪自己怎么会有这些负面想法,而觉得自己对双亲不孝。
你要说以上这些符合孩童的最佳利益?
我只能说孩子很可怜。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铭言:
: 你的说法让人叹为观止。
: 依据研究伦理,我们必须先承认每个人应当享有平等的对待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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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性别认同与性倾向是否对一个人教养孩子的能力有影响,应当视为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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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要证明两组有差异,必须尽可能排除不同变量的影响,尽可能有明确的证据。
: 否则很可能在不正确的统计数据与有争议的研究方法上,将人群不当地区隔开来。
: 这可能会让特定族群受到不当的对待与社会歧视,有损特定族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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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对于同性伴侣收养对孩子不利的研究,必须要有十分强的经验证据。
: 但是目前只有零星的几个研究宣称他们得到这样的结论,
: 而这些研究也被认为研究方法与取样有争议,并不足以支持他们的主张。
: 另外,科学研究的宗旨并不是要去贬低特定的群体,让他们受不不平等对待。
: 此类同性伴侣的教养能力研究,应该关注的是哪些原因导致不同人教养能力存在差异。
: 借由这个发现去支持并协助教养能力较差的人群教养孩子,而不是禁止他们收养。
: 对于教养能力的研究也有个盲点,认为特定群体在某些能力上存在同样的特质。
: 评估收养人,我们在意的是他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教养能力与资源,
: 即便这个群体教养能力较差,也不代表这个人群找不出有足够教养能力的人。
: 即便这个群体教养能力较佳,也不代表这个人群所有人都有足够教养能力。
: 对于儿童福祉与最佳利益,应该是尽可能让有能力的申请人都能来申请。
: 因此担心同性伴侣教养能力较差,而拒绝同性伴侣是非常不明智,也剥夺孩子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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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铭言:
: : 这种二种教养有结果上差异的论文请自己去找,
: : 也请勿随便说别人是“想睡的人叫不醒”,
: : 因为到底谁是如此很难说呢。
: : 再重复一次:
: : 如果要假定家长的相同性别不会对小孩的教养造成不利的影响,
: : 或说,声称家长的性别在教养孩童上不具任何意义,
: : 那就应该由支持同性伴侣教养小孩与异性伴侣教养小孩不具任何差异的人负举证责任,
: : 但我目前尚未看到坚强有力的论据支持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