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台湾主教团声明 反对大法官改变婚姻定义

楼主: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8-23 17:18:30
既然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依据大法官的说法那就得经过严格的平等权审查。
而同性伴侣共同经营生活,大法官认为这点与异性配偶无异,
所以你认为有必要隔离立法的话,你必须提出足够且充分之理由。
就像是我们不会为不孕夫妻另立不孕夫妻法,以规范双方是否能够结婚。
而是在婚姻外以人工生殖以及儿少法等,分别规范人工生殖以及收出养等亲子关系。
如果你认为人工生殖是同性伴侣必须另外对待部分,并构成另以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那很显然你也无法对生育以外的部分着墨,因为大法官也认为这并非婚姻的条件。
收养部分后面谈。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铭言:
: 不需要很高深的法律或哲学造诣,
: 就可以轻易分辨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的相异之处。
: 平等原则,一言以蔽之,就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 也就是不只相同的事务必须给予相同对待,
: 不同的事务也必须给予不同的对待,这才符合平等原则。
: 而“歧视”不仅是现在已被左倾同运份子滥用的词汇,犹如尚方宝剑,
: 其实际上的意涵也常被使用者忽视。
: “歧视”的意思实际上就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也就是说如果差别待遇是合理的,我们不能称该差别待遇为歧视。
: 今天大法官明示的意思,就是
: “不管你立法者要怎么修法,总之要让同性伴侣为了能经营共同生活,
: 在他们所成立的具有亲密性与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的这件事情上,
: 给予和异性伴侣同等的保障,你们怎么达成这个目的是立法形成的自由。”
: 然而,就是因为这份关系与第三人有关,特别是经收养或是人工生殖的小孩,
: 对小孩而言,由一男一女、二男或二女作为家长来教养到底有没有差别,
: 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来确认(当然我是否认没有差别的),
: 且其他与教养孩童相关的法律也需要相应调整
: (例如如果将同性伴侣纳入婚姻,
: 那是否需保障他们拥有直系血亲卑亲属的权利,而要修改人工生殖法),
: 所以我认为大法官会想这构成了先以专法来保障同性伴侣上开权利的正当理由。
我不觉得这有显示大法官有要用专法处理这个问题耶。
大法官不处理这立法技术与方式,除了修法草案无法审查,也因为没有通过之专法版本。
他们只是认为就现行的法律下,无法处理修法或专法的问题。
不过要注意,他们会提出严格审查标准,就是不希望立法者任意做出隔离式的立法。
: : 所以你要说我说的不对吗?
: 不对啊。
: : 机构服务的合法性是基于公益性与专业去服务第三人,而不是自己的宗教自由。
: : 如果服务不具公益性,也不考量专业伦理,那政府也不需要支持或给予优惠待遇。
: : 若动机是出于宗教,自己知道就好,跟受服务对象无关。
: : 特别推销自己的宗教理念,在助人工作伦理中是被禁止,与严加检视的。
: 你讲这段话哪里可证实台湾的天主教机构有在荼毒第三人啊?
我没有特别说天主教机构耶
不过教会学校就有了,例如不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进行教学,
对于跨性别学生的住宿及校园生活无法提供或不愿提供协助。
教会医院如马偕也有基于性别歧视,开除跨性别的案例。
: : 目前各专业学会,几乎都认为同性伴侣的教养能力并未逊于异性伴侣。
: 你自己都讲几乎了可见不是全部吧?
: 而且多数见解的研究方法并非没有受到有力的质疑。
那这些有利的质疑是什么呢?
: 你用俄罗斯作为例子来佐证你的观点,没有跳跃性论证吗?
: 这种例子岂非假定家长的性别不可能会对小孩的教养造成不利的影响?
: 但这有足够的理据支持吗?
: 政府可以做的事,除了让同性伴侣收养外,
: 其实也可以鼓励一般大众进行收养,
: 教育国民不要将收养视为洪水猛兽而给予异样眼光,
: 而可以让国内的收养率逐渐提升。
这个例子是告诉你,即便犯罪纪录,都不会作为拒绝收养的资格标准。
而是应该个案式的评估申请人对媒合的被收养人的利益,
例如家庭经济能力、品格、家庭支持系统等这些。
除非申请之当事人犯罪纪录或状态是明显不利于被收养人的生存与发展,
否则不能直接以无关联的犯罪纪录拒绝收养的申请。
性别与性倾向的差异亦然,不能直接认定特定性别与性倾向不利未成年人之教养。
应该以申请人的各项状态来做评估,性别与性倾向不能作为制式排除条件。
当然鼓励领养很好,但是这跟开放同性伴侣或肯定同性伴侣的收养有冲突吗?
而且依据现况,开放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就是可以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
扩大可收养族群让申请人增加,这些人不少是能够教养孩子,并不会对儿童利益有害,
甚至可以说是更有助于儿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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