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台湾主教团声明 反对大法官改变婚姻定义

楼主: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8-22 10:42:43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铭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铭言:
: : 当然,我一直以来都与人为善。
: 哲学讨论或就真理的论辨岂还须顾虑是否要与人为善?
: 针对主题做讨论,有就说有,没有就说没有,有这么困难吗 @@
所以对你来说,我指出概念不确定相符这件事情是一件难堪的事实吗?
: : 严格来说,我不认为有传统婚姻这种东西,这完全是人造的诠释的东西。
: : 并非所有人都共享同一种传统的理想型,这不是需要实证才能理解的。
: 你这句话不是打脸你自己吗?
: 既然“并非所有人都共享同一种传统的理想型”,
: 你基于自己对传统婚姻的理解,
: 反驳天主教台湾地区主教团对传统婚姻的理解,其正当性何在呢?
: 你又如何代表一般民众呢?
: 你又如何知道一般民众内心在想什么呢?
因为我直接认定不可能相符。
: : 不确定就是不确定,下面不是讲很白了吗。
: : 如果主教团这么确定,那很显然他门的立场是更加不利的。
: : 因为他们有义务要说明什么是“传统”“婚姻”。
: 不确定是你自己讲的,你反过来说主教团的立场显得不确定,
: 是昏头了吗?
: 而基于他们的说明,他们对传统婚姻的理解,难道还不够清楚吗?
其实不是很清楚耶。
: : 很简单,因为重新发现,重新反省了才会变更见解。
: : 而立宪者的认知是否等于宪法的精神本身? 我认为不是。
: : 因为历史的发展而对于人类的苦痛、错误、甚至智识限制,
: : 宪法与宪法精神本身必须依据时代不同,重新回顾并反省当下的事件与权利的样貌。
: : 这也是为什么宪法需要去解释,
: : 当原本法律中未被明视的矛盾被发现了,宪法才有不得不回应,被推在火线前缘的可能。
: : 只是这样矛盾或说是冲突未被发现前,是否代表原有的矛盾与冲突不存在?
: : 而以同性伴侣而言,你很难说他是一个晚近才发生的社会现象
: : 在不同的历史痕迹、文献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 : 如果异性配偶有结婚的自由,没有道理说同性配偶没有结婚的自由。
: : 差别只是我们是否愿意让所有人进入婚姻,这是一个政治认同的问题。
: : 过去的社会认为同性配偶的双方,或说是性少数不是一个值得保障的人群如此而已。
: : 平等是否是不存在的权利?应该不会有人说其不存在。
: : 除非你说本来所有人都不能结婚,那这个权利就是被新造的。
: : 至于人数与亲属的限制,历次的释宪是否即代表立宪者同意这样的限制?
: : 我们可能只能说,我们还没有处理人数与亲属的限制。
: ^^^^
: 可见你并不否认立宪者当时也认为通行的民法并未违宪。
: 既然并未违宪,亦即立宪者并不认为同性伴侣、多人伴侣与近亲伴侣
: 享有与一男一女伴侣同等的结婚权利,
: 你所谓渠等于宪法施行时即享有该等权利,恐怕是你自己讲爽的吧?
: “如果异性配偶有结婚的自由,没有道理说同性配偶没有结婚的自由”
: 谁跟你讲的?
: 本届大法官固然基于其对平等权的理解变更对于婚姻的见解,
: 认为民法限制同性伴侣不能享有与异性伴侣之婚姻般,
: 享有“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 之权利,系属违宪。
: 然而其并未强制立法机关将同性伴侣之结合纳入婚姻之范畴,
: 只限制立法机关应制定保护同性伴侣上开权利之法律,
: 亦即就本号解释,立法机关仍得制定专法或是在民法另辟章节保护之,
: 只要足以保障同性伴侣之上开权利即可。
: 况且,你何不把你这句话拿去伊斯兰国家
: 或修宪确认婚姻限于一男一女的国家讲呢?
: “我们还没有处理人数与亲属的限制”
: 你眼睛有事吗,还是根本就无心观看我引用的大法官解释?
简单来说我们讨论的是平等权审查。
那就要讨论:
1. 分类的种类
2. 分类的理由
今天另立同性伴侣法等专法是否可以通过严格的审查标准?
假设我们设计一套同性伴侣法。
这些同性伴侣有难以适用民法的严重冲突吗? 显然没有。
如果可以修改民法,为什么需要另外分类制定规范?因为单纯歧视。
要给同性伴侣保障,但是另外生专法给你,权利清单是否平等?不知道,可能不会。
因此根本可以无法理解,专法给予平等保障,可通过严格审查标准的检验。
在异性婚姻不受干扰的前提下,一个制度上隔离的必要性,我看不见。
不过,你觉得这可以通过严格的审查标准吗?
大法官解释确实没有明示应该如何立法,但是很明确须依据严格审查标准的指示。
我倒是满想知道怎么立法可以通过严格审查标准,但又是订定同性伴侣法?
: : 1. 既然婚姻不应受性别限制,同性配偶身分关系也及于其他亲属与家庭关系权利义务。
: : 2. 基于平等权严格审查标准,无合理充分理由自不得为其他权利义务之差别待遇。
: : 会认为不及于其他,所以大法官解释不对收养表达意见只是单纯的字面解读。
: : 不表达意见,不做成结论,但是告诉你要用严格审查标准。
: 不是单纯字面解读,而是大法官就是这个意思,
: 在简短的解释文里面该意思呈现得更明显。
所以你要说我说的不对吗?
: : 不需要关门阿,照着做不就好?不然是要逾越专业伦理吗?
: : 不专业的机构还要让他用宗教自由的名义伤害其他受服务对象吗?
: : 要传教就自己好好传教,搞机构来荼毒第三人干嘛?
: 搞机构来荼毒第三人?
: 你要不要把这句话拿去跟受到天主教机构帮助的第三人讲?
机构服务的合法性是基于公益性与专业去服务第三人,而不是自己的宗教自由。
如果服务不具公益性,也不考量专业伦理,那政府也不需要支持或给予优惠待遇。
若动机是出于宗教,自己知道就好,跟受服务对象无关。
特别推销自己的宗教理念,在助人工作伦理中是被禁止,与严加检视的。
: : 然后呢?
: 然后代表你不是法律专业,民法不熟。
: : 改进收养的法律但是却造成利害关系人受歧视的法律?
: : 要改进收养,应该是让有能力与资格的人进入收养的配对环节,
: : 而不是把有能力的与资格的人排除,
: : 依据研究同性伴侣的教养能力并未逊于异性伴侣。
: 此论述并未有足够的研究支持,且亦有研究持相反的意见。
目前各专业学会,几乎都认为同性伴侣的教养能力并未逊于异性伴侣。
: : 所以教宗认为一个更好的法律其实无法避免应该纳入同性伴侣收养。
: : 因为仅靠异性恋并无法支撑一个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社会。
: 纵使“仅靠异性恋无法支撑一个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社会”为真,
: 教宗已明示,此乃政策与法律的问题,
: 无关乎儿童只由异性恋收养与否。
: 况且,怎能确定多增加同性伴侣收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 很不希望当孩童知道自己有机会被国外异性伴侣收养,
: 却被国内的同性伴侣收养时,
: 其长大后反过来上网 po 文说:
: 我知道这样很不孝,但我还是得说,我宁愿住在国外,由异性伴侣收养。
所以前提是你支持教宗的说法来证明自己的确信?
还是我们应该处理的反而是教宗的那个前提?
儿童最佳利益在于促进孩童的生存、教育与社会发展。
依据CRC,国家应该确保所有公私部门都遵从这样的原则。
2014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这个案子是这样:
有个收养人 曾经有犯罪纪录,但是国家禁止有犯罪纪录的人提出收养申请
但是因为俄罗斯联邦家事法主张有犯罪纪录者不能收养,
所以该申请人申请收养,不为国家所允许。
而法院最后依据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认定,直接以犯罪纪录拒绝收养申请,
这类规定并不符合儿童最佳利益,除非该犯罪纪录有明显违反儿童利益的可能性,
例如违反性自主或是其他更严重的刑事犯罪。
也因此对于收养人的资格,应该评估其教养能力与社会支持系统是否有利被收养人,
不应该以特定分类直接拒绝,刑事纪录如此,而性倾向亦是如此。
依据国内收养优先原则,以及避免人口贩运,应该以国内收养优先,
如无法媒合符合国内人选,才办理跨国收养。
如果国内媒合成功,就没有有机会被国外异性伴侣收养这种事了。
以台湾来说国外出养的比例依旧很高,近五年来,国外收养几乎是国内的两倍。
不过我不觉得跨国收养有什么不好,但是国内自己不提高收养,
却整天往外送,明明教会这打同性婚姻会少子化,现在又不担心小孩去了国外?
还是因为反对同性伴侣,人口结构老化也是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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