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台湾主教团声明 反对大法官改变婚姻定义

楼主: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8-25 14:03:12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铭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铭言:
: 我已经有提出另立专法的主要理由了,就是关乎小孩的收养与教养问题,
: 而这关乎国家社会的存续与发展,自然足够而且充分。
: 如果同性恋者想要改变目前不得由同性伴侣收养小孩的现状,
: 自然须由同性恋者提出足够且充分的理据说明,
: 然而其理据已有学者指出并不够充分到足以支撑
: “同性伴侣在教养上与异性伴侣毫无差异”的结论,
: 遑论亦有研究指出完全相反的结果。
: 另外我简单回顾一下我的主张,而尚看不到你有力的反驳的部分:
: 1.你所谓“天主传统婚姻严格来说不是一般民众内心的传统婚姻,
: 可能有选择性诠释或或理解传统的谬误”,
: 不仅毫无实证足以支撑,
: 你自己的言论也坐实自己其实没有认定究竟何谓一般民众内心传统婚姻的资格。
我想这个你还要理解一下的话我认为很奇怪。
1. 天主教的婚姻是一夫一妻,但传统不是。
天主教的婚姻是一生一世,但传统不是。
天主教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但传统不是。
所以你要问的是为什么天主教可以宣称传统婚姻,这个概念上很明确不同,
说不确定只是留个面子,说你好像没说得很清楚耶。
: 2.你所谓“我们也不确定社会上对婚姻的实践就如同主教团的说法一样”,
: 其实有讲等于没讲。
同上。
: 3.你无法回答同性恋者究竟于何时取得结婚的基本权利。
: 纵使你认为是在立宪时自动由宪法所赋予而取得,然而与事实根本不符。
我想我解释得很清楚了。
: 4.你认为基于平等权的保障,
: 所以同性伴侣、多人伴侣与近亲伴侣同样享有结婚的自由(或权利),
: 而且“我们还没有处理人数与亲属的限制”;
: 然而大法官解释早已指出民法就婚姻人数限制之规定系属合宪,
: 这里再补充本号解释理由书亦已提及:
: “倘以婚姻系为维护基本伦理秩序,如结婚年龄、单一配偶、近亲禁婚、
: 忠贞义务及扶养义务等为考量,其计虑固属正当”,
: 这也代表大法官已认多人伴侣与近亲伴侣其实并没有结婚的自由。
我想你把两个阶段的问题混淆,
1. 同性婚姻。
2. 是否接受解除人数与亲属间的限制。
我的意见是,每个婚姻的限制都是独立的条件,应该各自去处理。
但我们还没有谈及人数与亲属间的限制。
: 5.你认为主教团声明不知所云,实情却是你误解大法官解释,
: 以为本解释有处理到小孩教养的问题。
: 6.你不是法律专业。
是不是法律专业无关政治哲学谈论的宪法权利保障的事情。
: : 我不觉得这有显示大法官有要用专法处理这个问题耶。
: : 大法官不处理这立法技术与方式,除了修法草案无法审查,也因为没有通过之专法版本。
: : 他们只是认为就现行的法律下,无法处理修法或专法的问题。
: : 不过要注意,他们会提出严格审查标准,就是不希望立法者任意做出隔离式的立法。
: : 我没有特别说天主教机构耶
: : 不过教会学校就有了,例如不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进行教学,
: : 对于跨性别学生的住宿及校园生活无法提供或不愿提供协助。
: : 教会医院如马偕也有基于性别歧视,开除跨性别的案例。
: 首先,“荼毒”二字的字义按照教育部国语辞典,系“比喻残害、毒害”。
: 那么,你说“不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进行教学”等于在“荼毒第三人”,
: 这么强烈的指控,理据何在?
: “跨性别学生的住宿及校园生活无法提供或不愿提供协助”,
: 这样等于在“荼毒第三人”吗?
: “教会医院如马偕也有基于性别歧视,开除跨性别”,
: 老板解雇员工,就叫作在荼毒员工吗?
: 就算是老板所持的理由你不能接受,
: 但其行为根本就和用你可以接受的理由来做同件事一样,叫作解雇员工,
: 请问这样可以叫作在荼毒员工吗?
: 套用你的话:“严格来说”没有。
不依据性别平等进行教学的后果蛮多都挺严重的,
例如:
学生基于性别气质、性别认同、性倾向而受歧视,
更有甚者这是剥夺学生的受教权,不是荼毒是什么呢?
学生教育目的是让其获得足够的知识技能,
不仅是能够独立谋生,更是因为可以促进宽容的社会,
这样未依法进行教学甚至恶意违反的状况,
让学生无法依据潜能及适性发展,你确定不是荼毒吗?
又老板因为性别认同解雇跨性别员工。
不就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的就业权利保障吗,侵害工作权利难道不是毒害残害?
: : 那这些有利的质疑是什么呢?
: 这个已经可以另开一个主题了,我这里不打算处理,
: 网络上很多相关资讯。
这些质疑是基于宗教的质疑居多,个人不会采信。
: : 这个例子是告诉你,即便犯罪纪录,都不会作为拒绝收养的资格标准。
: : 而是应该个案式的评估申请人对媒合的被收养人的利益,
: : 例如家庭经济能力、品格、家庭支持系统等这些。
: : 除非申请之当事人犯罪纪录或状态是明显不利于被收养人的生存与发展,
: : 否则不能直接以无关联的犯罪纪录拒绝收养的申请。
: : 性别与性倾向的差异亦然,不能直接认定特定性别与性倾向不利未成年人之教养。
: : 应该以申请人的各项状态来做评估,性别与性倾向不能作为制式排除条件。
: : 当然鼓励领养很好,但是这跟开放同性伴侣或肯定同性伴侣的收养有冲突吗?
: : 而且依据现况,开放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就是可以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
: : 扩大可收养族群让申请人增加,这些人不少是能够教养孩子,并不会对儿童利益有害,
: : 甚至可以说是更有助于儿童利益。
: 你的说法同样还是没有回答到问题,
: 就是你假定家长的相同性别不会对小孩的教养造成不利的影响,
: 或说,家长的性别在教养孩童上不具任何意义。
: 然而,这应该要由支持同性伴侣教养的小孩的人举证为什么是如此,
: 但我目前尚未看到坚强有力的论据支持此观点。
我想这就是想睡的人叫不醒了。
对于人群的隔离政策上,如果目前无法找出两者间对孩子教养影响的差异,
那应该就是认定为无差异,因为仍可以就个案审查。
提出两者差异需要更强的理由,目前的研究发现也无法通过科学研究标准的检验。
那你要建造一个隔离的政策又不构成歧视我是真的想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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