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仔细思考了以后
发现立论基础上就已经有严重漏洞:
“每一篇违规判决公告里的违规判决案件数量并不是固定的”
这样的话至今为止的讨论其实是没甚意义的
所以我把前一篇文删除了
其次,节录原证据之内容:
kid725发文数量 违规判决公告数量
20170404起一年间 179 88
20180404起至今 5 32
客观解读这份数据的话
能得到的结论充其量也只有
1.kid725在20180404起几乎未在Typemoon板发文
2.20170404起一年间的违规判决公告数量较20180404起至今都多
要把两者连结起来得到
: kid725 小组长在本板的活跃程度 与本板的违规行为呈现明显正相关
的结论是过于牵强的
TypeMoon扣掉[公告]之后的文章数量:
20170404起一年间 7343
20180404起至今 3273
假设违规行为为检举人宣称的两倍
实际上文章数量的比例也差不多是这个数字
文章数量多 连带着违规行为的发生率也会提高 这是非常合情合理
与其说是因为kid725不再使用Typemoon看板所以违规行为减少了
不如说是Typemoon的全体使用者数量都减少了(包含kid725)
常理上应该先检证这一点
但是检举人却直接做了如下的结论行为
“因为使用者于特定时期之后不再使用该看板
就将使用者先前使用期间中看板中的违规行为都归咎于该使用者”
我只能说 你为了检举成功不择手段
检证自己提出的证据可靠程度是你应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