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再条例太多行政授权空间—立法怠惰、行政滥权

楼主: hehe77 (hehe)   2009-03-27 00:12:03
【独立媒体人╱朱淑娟】农委会送上农村再生条例两千亿的大红包给农民,但
许多农民却觉无福消受,还担心因此赔上农村的未来。两度公听会,农委会面
对质疑声浪并未正面回答,即使政策勉强上路,未来想必还会遭到巨大阻碍。
农村再生何急于一时?奉劝农委会、为自己也会农民,何不再等待一段时间,
广征各界意见让歧见缩小后再来推动。
农再条例从条文设计、立法过程都有可议之处,而且在许多关键条文处暧昧不
明,处处可见“由中央主管机关订之”的空白授权,行政部门太过于扩张自己
权限,难怪会留下许多想像空间。
依规范密度原则,立法要能看出整个法律的骨架,细部的规范才以行政命令订
之。如果一个法连基本骨架都撑不起来,对行政机关授权太多将流于滥权、独
裁,不符合三权分立制度的精神。
最奇怪的是,立法院竟然能容忍农再条例保留诸多“由中央主管机关订之”文
字,授权之大方前所未见,而且通过的条文多数是“照行政院案通过”,未见
立委诸公们悍卫自己的立法权、甚至有放水之嫌,不但辜负全民期待,立法怠
堕至此令人匪夷所思。
台湾农村的问题,绝对不只景观破败,更迫于眉梢的是农村的生存问题。两千
亿不是一笔小钱,农民当然也乐于接受政府给的这个大红包,但前提是应取得
农民信赖,相信政策真能改变他们的未来。既然政策出发点是为农民,那何不
多听听农民怎么说?慢点推动又何妨?
(2009.3.26)
农再条例第二场公听会 学者砲声隆隆
要求以一年时间广征民意后重拟
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by
【记者朱淑娟/台北报导】农村再生条例第二场公听会今在立法院举行,会前
台湾农村阵线举行记者会,要求退回条例,以一年时间广征民意后重拟。会中
学者砲声隆隆,指农再条例“假再生之名,行土地炒作之实”,坚决反对。但
即使引发社会巨大争议,预料农再条例将很快过关,台湾农村的未来即将面临
另一波未知的命运。
农委会水保局长吴辉龙表示,十年内以两千亿推动四千个农村社区活化再生,
改善农村环境。他强调,农再条例只着眼于促进农村社区活化再生,至于农业
生产、农业政策、农民福利、农业推广,则交给农业发展条例处理。但这种所
谓“法律分工”的切割方式遭到痛批,学者主张,农再条例应涵盖农村、产业
、农民,不应分割。
台北大学副教授廖本全表示,“这草案我每看一条都要叹气”,整个条例的本
质就是“钱与建设”,何谓“再生”?内涵不清楚,工具与方法变成条例的重
心,这种“建设决定论”,以为建设可以解决农村问题的建设思维,倒不如改
名为“农村化粧条例”。
廖本全指出,水保局声称未来执行从下而上,但他质疑这条例是从中央到地方
的发钱机制。而且所谓环境生态系统不应被简化成绿美化,他要求立法院应撤
回这部劣质的农再条例,以一年时间重新检讨,提出真正符合台湾环境的农村
再生条例。
中山大学教授郭瑞坤呼应水保局的说法,指农再条例提供农村一个机会,且政
策有分工,不可能同时解决农民收入、青年回乡、农民照顾等问题。他强调,
水保局也不必急着十年内一定要完成四千个农村社区,而且执行上应先解决水
土保持等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荣表示,要检视农再条例,应从土地规划系统、行政法学
的角度。他质疑水保局始终避谈条例中第三章“农村土地活化”,事实上这一
章严重违反法律上授权明确原则。
徐世荣说,廿三条关于区段征收、土地重划,应以法律上明文订下来,但条文
却授权“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如这样,“那农再条例可简化成两条就好,
一是给你两千亿,二是由中央主管机关订之”。
徐世荣表示,土地计画的程序要明确,都市计划法有八十多个条文,但农再条
例有关“农村再生发展区计画”却只有一条,这是严重歧视农村,“难道都市
土地比较高级吗?”由于这样的规划已冲击土地规划系统,他要求立法机关要
负起责任,厘清争议。
农委会副主委胡兴华表示,各界对农再条例有许多不同意见,还会继续在中南
部举办公听会。未来实施后也会定期检讨修法。
(2009.3.26)
延伸阅读╱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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