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览车车资应含驾驶食宿费用 违者最高罚5万元
〔记者萧玗欣/台北报导〕
自今年初蝶恋花旅行社发生游览车翻车意外,国内又陆陆续续发生几起大大小小游览
车事故,游览车驾驶过劳议题也浮上台面,交通部今公告“旅行业租赁游览车契约应记载
及不得记载事项”,明订旅行社租赁游览车费用应包含停车费、过路费等规费,以及驾驶
在外的食宿费用(以一人一室为原则,非强制);双方签订契约时,旅行社预付订金总额
以租金总额两成为限;此外,游览车业者也应提供车辆最近一次检验合格纪录及下次指定
检验日期、游览车业者5年内事故纪录及游览车业者评鉴成绩。公告即日起生效,违者最
高可依发展观光条例处5万元罚缓。
观光局表示,为保障旅行社及游览车业者双方权利,这次应记载事项规定旅行社租赁
游览车费用,应该包含停车费、过路费等行政规费,还有游览车驾驶的食宿费用,考量到
驾驶到外地住宿的旅馆不一定有符合一人一室的房型,因此住宿以一人一室为原则。
而现行旅行社向车行订车时付的订金大多没有规范,观光局表示,这是因为过去中客
团来台时,曾发生旅行社骗款,甚至答应租车却又临时反悔,为避免双方违约,才明文规
定旅行社行前缴纳订金不得高于租金总额的两成,以维持交易资讯稳定。
另外,为充分接露资讯,保障旅客权益,应记载事项也规定,游览车业者在租赁契约
成立给付定金后,应提供执行业务之游览车辆相关之车号、规格、车辆数、出厂年月(车
龄计算方式由车辆出厂日期起算),厂牌、座位数、最近一次检验合格纪录及下次指定检
验日期、游览车业者5年内事故纪录及游览车业者评鉴成绩。
观光局表示,目前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规范驾驶驾车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但有时旅
客会要求导游“顺游”到附近景点,很有可能导致驾驶超时工作,因此应记载事项也订定
,乘客如有违反交通法规规定之要求,旅行业随团服务人员应协同驾驶员予以拒绝。
为预防驾驶酒驾,危险载客情形,此次也规定游览车客运业者派任驾驶员在行程前及
行程中各休息站(点)、游憩点行车前应接受旅行业者或旅行业随团服务人员确认未有饮
酒情事,如确认发现驾驶员有饮酒情况,应立即更换驾驶员,如导致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
当日行程,游览车业者除当日不得收费外,还要再赔偿当日费用;举例来说若一天车资
3000元,游览车业者不能收当天车资,还要另外再赔3000元的费用。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288827
(自由 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