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实修] 古印度佛法传承源流~菩提心的修持方式-63

楼主: cool810 (silence)   2018-12-22 12:44:08
(接续前文:#1S7594A8 古印度佛法传承源流~菩提心的修持方式-62)
CBETA B10, No.0067《菩提道次第广论》卷九〈上士道.菩提心次第〉
http://tripitaka.cbeta.org/B10n0067
辛三、设坏还出之方便
第三、犯已还出道理者。多作是说,犯四黑法及心舍有情之五,或加念云我不能成佛
弃舍发心,共为六种。
若越一时则舍愿心,若一时内而起追悔,仅是失因。若犯六次发心及学二资粮,亦唯
退失之因。若已失者,应以仪轨重受愿心,若唯退失因者,则不须重受,悔除即可。
其中若念,我不能成佛,故舍发心者,即彼无间弃舍,无待一时,故一切种毕竟非理。
四黑法者,非是现法失发心因,是于他生令所发心不现起因,故于现法而正遮止。《
道炬论》云:“此为余生忆念故,如说学处应尽护。”言如说者,谓如《迦叶问品》所说
也。即此经意,亦是如此。
四白法时显然说云:“迦叶,若诸菩萨成就四法,一切生中生已无间,菩提之心即能
现起,乃至菩提中无忘失。”四黑法时,虽无现后明文,故亦当知是约后世。然于现法若
行黑法,则所发心势力微弱。
若非尔者,则具菩提心律仪者,为戏笑故,略说妄语,于有情所略起谄诳,瞋恚菩萨
略说恶名,于他善根略令生悔,自无追悔,过一时竟,皆当弃舍菩萨律仪。以由此等弃舍
愿心,若舍愿心即舍律仪,《菩萨地》中及《集学论》俱宣说故。若许尔者,亦应立彼为
根本罪,然任何中悉无立者,不应理故。又算时者,当是依于《邬波离请问经》,然彼全
非经义,我于《戒品释》中已广抉择,故此不说。
心舍有情者,若缘总有情,谓我不能作此许有情之事,心弃舍者,即舍愿心,极为明
显。若缘别有情,谓我终不作此义利,若起是心,如坏一分即坏整聚,便坏为利一切有情
所发之心。若不尔者,则弃二三四等多有情已,为余有情而发心者,亦当能发圆满菩提之
心。
如是于此发心学处,《道炬释论》别说,因陀罗补底、龙猛、无著、勇识、寂天、大
德月、静命等派各有差别。有者许为尽初发心及行诸行所有学处。又有许为经说一切皆应
守护,复有许为尽资粮道所有学处。余者有谓不许如此如此定相。有余更许于其归依学处
之上应护八法,谓不忘心法及忘失心法。说此诸轨皆是经说,应随自师所传受持。说云“
我师所说”,许彼一切皆是经义。
总此《释论》从善知识敦巴所传,诸大知识皆不说是觉(口+窝)自造;拏错所传,则
说是觉(口+窝)造,是拏错之秘法。然诸先觉传说觉(口+窝)于补让时作一略释,次在桑耶
,译师请其更为增释,觉(口+窝)教令广之即可。是以觉(口+窝)所作略解,更引众谈说之
事而为增补,故亦略有数处谬误,然于正义亦多善说。诸无谬者,我于余处及《道次》中
亦多引述。
此说学处多不可信。若以发心是为行心,其学处者则于归依学处之上,仅加取舍白黑
八法,定非完足,故不应理。若单取愿心者,则其学处不须俱学经说一切,及入行以后所
有学处。若非尔者,则与律仪学处,无差别故。除前所说二学处外诸余学处,是如《道炬
论》及《发心仪轨》所说。须学《七法经》者,说是欲求速发通者所应修学,故非发心特
别学处,此中不录。
如是自宗除舍愿心,心舍有情,犯余学处,乃至未具菩萨律仪,无依菩萨之罪犯,仅
违所受中类善性学处,故是恶行,应以四力而悔除之。
从得菩萨律仪之后,即犯违越律仪学处,如论所说还出罪法,依行即可,故即摄入行
心学处,非为别有。然六次发心,是为愿心不共学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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