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藏传诸尊源流介绍—药师如来

楼主: stockeye (stockeye)   2016-07-16 11:00:51
※ 引述《cj6xu678 (宛言)》之铭言:

: 同时在寺庙中也有依药师佛仪轨制作的加持丸药,藏医也会修持药师佛之类的本尊来加强
: 药效。
: → YuGar: 感恩,补充说明《药事法》第65条,非药商不得为药物广告。 07/16 10:22
: → YuGar: 详细可阅读其‘第七章药物广告之管理’部分,感谢您的提醒 07/16 10:25
: 推 JxcIves: 非药商不得为药物广告,然而须请您请明指,本文或任何寺 07/16 10:30
: → JxcIves: 庙,有何处为实务见解之“药物广告”?实务见解已罗列如 07/16 10:30
: → JxcIves: 上,请参考再审酌发言 07/16 10:30
已经触犯药师法
第 20 条
本法所称伪药,系指药品经稽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经核准,擅自制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称,与核准不符者。
三、将他人产品抽换或掺杂者。
四、涂改或更换有效期间之标示者。
第 65 条
非药商不得为药物广告。
第 69 条
非本法所称之药物,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或宣传。
板主应该要处理了
这已经触法
文中已经说自制药物(依药师佛仪轨制作的加持丸药)<
作者: JxcIves (夏花秋叶)   2016-07-16 11:34:00
1. 请指出“药师佛仪轨”中,有何处是指导藏医如何调配、制作药丸之处? 2. 第65条之“药物广告”例子,已于前篇推文中列举部分实务见解可见,并不是您认定为“药物广告”就是“药物广告”,请详查。3. 第69条所谓“医疗效能”,为不占太多版面,且引两篇实务见解供参考: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1843号裁判要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96年度简字第00047号判决要旨。这里虽非法律专版,但也不能任意解释法条,法构成要件是否具有该当性,最起码仍须参照实务见解来解释,不是你我说了算。
楼主: stockeye (stockeye)   2016-07-16 11:38:00
没关系啊,你要是认为没有违法,把该寺院地址报出来,我立刻检举然后再来看看会不会因此被判刑毕竟有人在网络上公开有制作药物,且宣称可以加强药效,你要解释说没有,那就让我检举该寺院,直接抓,看看会不会比较快。既然你觉得不是你我说了算,就上法院跟法官去说清楚贴出法条,是让你知道,你可以赶快修文闪过问题,要是坚持己见也没关系,那就上法院跟法官解释就好了,我很ok的。
作者: JxcIves (夏花秋叶)   2016-07-16 11:50:00
s法友,是您对原PO之文章有违法疑虑,甚至提到“已触法”云云,具体事证的举证责任并不在我。既然您有疑虑,代表您自可依照原PO的文章,循线找到“特定的”、“具体的”的对象说明其违法,否则您的违法之虞从何而来呢?若您的疑虑从原文的抽象描述出发,便应依照实务见解来说明哪里违法。
楼主: stockeye (stockeye)   2016-07-16 12:07:00
两个人看都觉得有,善意告知有触法疑虑,我是不懂为何你看不出来,更何况还是懂法律的人可能见解跟普罗大众不同,那也没关系既然在网络上宣称特殊途径能加强药效等字眼无犯法疑虑,可以交给法院定夺。而且已经自称是药物就该依法处理,你可以修文改为其他方式,祝福等等,但是强调是药物,就该谨慎看待。毕竟吃下去会怎样没人知道。
作者: cj6xu678 (宛言)   2016-07-16 12:56:00
两个人=普罗大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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