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类] 仓忠仁波切:自证现前

楼主: cool810 (silence)   2014-06-03 20:59:59
转自:仓忠仁波切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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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现前
定义:“具有能取的行相者”就是“自证”的定义。“已离分别且无错乱之‘具有能取的
行相者’”,就是“自证现前”的定义。分类,有三:(1)属于“量”的自证现前、(2
)属于“再决知”的自证现前、(3)属于“显而未定知”的自证现前。
“自证”的定义:具有能取的行相者。
“自证现前”的定义:已离分别且无错乱之“具有能取的行相者”。
所谓“能取行相”,“能取”是能执取的有境,“行相”是所执取的境相。如是,具
有“能取的行相”者──就是“自证”。
简单来说,就是“显现所执取的心类”。这个“执取心类者”(自证)有显现所执取
的“心类的相”。譬喻如同眼知执取瓶一般,眼知有显现“瓶”也有显现“瓶相”,排除
显现“瓶”,就不会有任何“瓶相”。“瓶的相”就是瓶的意思。如同此一般,以“缘眼
知的自证”而言,有显现“眼知”也有显现“眼知的相”。因为,经部宗以上主张,显现
“此法”就是显现“此法的相”。藏文字义中,“执取”是以“有境”来说,“相”和一
切相智的“相”是同一字。简单来说,显现“心类”一定有显现“心类的相”,如同“杯
”和“杯的相”是没有差别。
又,“自证”所缘的境,唯是内在的心类法,并没有外在的法,如“自证”的定义是
“具有能取的行相”,此中“行相”,唯是缘到内在心类的行相。所谓“行相”,各位有
没有思惟过:何谓一切相智的“相”?每一法都有相,心类法也有各自的相。本文的词句
上以“行相”一词,其实就是“相”的意思,也就是显现这个法的相。“自证”唯有显现
心类的相(行相),根本没有显现除了心类以外的法的相,故称“自证”。
v “自证”和“自证分”是同义。
藏文中是“自己”和“证”二字,字义就是“自证”,中文上有翻译为“自证分”,
“自证”和“自证分”是一样,是同义。“自证”是具有自己证自己(自证自)的作用。
如,眼知通达瓶之时,缘取此眼知的“自证”,同时证得此眼知并且自己证得自己。总相
来说,“自证”只缘心类,没有通达诸法;但以佛而言,不是如此,如,释迦牟尼佛心续
中的“自证”有通达诸法。但这不是此处所说的范围。
再说,经部宗以上承许“一切相智”,“一切相智”是自己证自己,但并不是“唯自
证”,因为“一切相智”并不是唯证心类的部分,除心类以外的法也有证得,因此不可将
“一切相智”说为“自证”。“自证”只有缘取心类并且自己证到自己,所以排除是“一
切相智”。又,虽然“一切相智”能证得诸法,并且证得自己,但不是以自证的角度安立
“一切相智”,而是以“同时现量通达二谛”的角度安名“一切相智”,一切相智的“一
切”意谓“二谛”,并非指诸法。唯佛具有“同时现量通达二谛”的功德,具有这样的功
德者就是“一切相智”。
v 主张有“自证”的宗派:经部宗、唯识宗,中观宗瑜伽行自续派。
这些宗派主张有“自证”,原因是:法的存在,是依于正确的量而安立──由量通达
、安立(量所缘、量所通达)才是存在的。如,瓶是色处,色处的部分是由谁安立?由不
共的有境“眼知”安立。无法以“耳知”安立色处,而是由特殊不共的有境来安立,这个
特殊不共的有境就是“眼知”。所以,“瓶子”是由“眼知”通达安立而存在。那么,“
眼知”是由谁安立?由“自证”安立。“眼知”是由“自证”通达安立而存在。“自证”
是由谁安立?“自证”自己证自己,所以取名为“自证”。“自证”的存在,并不是透过
其他量的安立而存在,是自己证自己而安立,故称“自证”。
此中,主要是了解:承许“自证”的原因。如前说,安立一法的存在,必须依于正确
的量而安立。有境的部分都是由透过“自证”而安立,“自证”则是自己安立自己,不须
承许有安立“自证”的其他心类。
v 有部不承许“自证”,原因:不承许诸法有“相”。
有部不承许诸法有相,所以不承许“一切相智”,只承许“尽无生智”。有部不承许
“一切相智”,原因是:不承许一切法有相,并且不承许有境心类能显现法的相,心类趋
入境时并没有显现这个境的相(境相)。原因是什么?因为有部主张:眼根是量。以趋入
瓶的眼知而言,有部认为,瓶于眼根有显现,而眼知通达瓶,但是眼知并没有显现瓶,因
为,所缘境的“瓶”、“眼知”,二者中间有“眼根”为隔绝,因为中间有另一法的质碍
为隔绝,所以眼知不能直接看到瓶,可是眼知有通达瓶。有部认为,如果中间有眼根为隔
绝,眼知也能直接缘到瓶的话,那么,眼知应该可以看到墙壁后面的色法,有部举出这个
譬喻。这代表有部认为:心类没有显现境相,但是有通达。譬如,戴着薄手套摸杯子,虽
然是摸到杯子,但并不是直接摸到杯子,因为中间有薄手套的质碍为隔绝。如同此譬喻一
般,眼知趋入境时,虽然有通达这个境,但没有显现这个境的相(境相),因为有部不承
许显现所缘境的相。这是有部不共的主张。
简言之,有部主张:心类趋入对境时不显现境相。所以,有部不承许有“显现心类的
行相”的觉知,这就是有部不承许“自证”的原因。又如,有部不承许“一切相智”,而
是安立“尽无生智”,但是以上部宗派的观点,事实上二者是一样,只是取名不同,以有
部的主张是这样安立。
v 有部不承许一切相智,只承许尽无生智,因为不承许心类的相。那么,有部如何解释
四谛十六行相的“相”?
一般而言,中文上总说为“四谛十六行相”;但以有部来说应是安名“四谛十六特法
”,并没有特别取名“相”,因为有部不承许任合法的“相”,这是有部自宗的不共主张
。可以这样去理解。如,苦谛上的无常、苦、空、无我都是苦谛的特法,苦谛上有四个特
法,所以四圣谛上共有十六个特法。“苦谛上的无常”是苦谛的特法,这对经部宗以上的
宗派来说就是苦谛的“相”,意义上就是特法的意思,因为“苦谛”和“苦谛的无常”是
无二无别,是体性一,因为“苦谛”是施设处,“苦谛的无常”是特法、支分(或说:支
分特法)。如是,安立四圣谛上共有十六个行相,这十六个行相就是十六个特法。
v “根现前”的定义说到“所缘缘”;“自证现前”有没有“所缘缘”?
“所缘缘”一定是色法(色声等外处)。如,执瓶眼知的“所缘缘”是“瓶”。“自
证”有显现境相,但这个境相并不是“所缘缘”,因为“所缘缘”一定是色法,所以“自
证现前”没有“所缘缘”。如《摄类学》中说“所缘缘”的定义,有说“所缘缘”是“外
处”,也就是,“所缘缘”一定是外境的色法。如《摄类学》中说:“执色根现前之三缘
(所缘缘、增上缘、等无间缘)随一,又是自或自类中无有任何执色根现前的增上缘与等
无间缘,复是〝外处〞的同位,而且又是生起执色根现前为具色相的主要直接生者,即是
执色根现前之所缘缘的性相。”
“所缘”、“所缘缘”二者不同。“所缘”包含一切法,“所缘缘”则是外处(色声
等外处)。“自证”所缘取的是心类,心类是自证的“所缘 ”,并不是“所缘缘”。又
,诸法是量的“所缘”但不是“所缘缘”,如以“通达诸法空性的比量”来说,诸法是此
比量的“所缘”,但不是“所缘缘”。此处主要是了解:诸法是量的所缘,如,诸法是比
量的所缘,以比量通达诸法,是有的。既然有比量通达诸法,比量是属于量,所以能安立
“诸法是量的所缘”。
“所缘缘”和“所缘”有三句差别:是“所缘缘”周遍是“所缘”(1)是“所缘”
不周遍是“所缘缘”,如虚空。(2)二者皆是。是“所缘缘”也是“所缘”,如瓶子。
(3)二者皆非。不是“所缘缘”也不是“所缘”,如兔角、虚空花、石女儿。
v “自证”唯是向内缘心类,“自证现前”证到什么?“自证现前”借由眼知通达瓶?
如以“执瓶眼知的自证现前”来说,“自证现前”直接证到“执瓶眼知”,间接证到
“眼知通达瓶”,也就是,“眼知通达瓶”这个部分是间接通达;但是,不能成立“自证
现前”通达瓶、证到瓶。再者,为什么“自证现前”有间接通达“眼知通达瓶”?因为,
后来能回想看过瓶,就是因为“自证现前”有间接通达、间接证到“眼知通达瓶”这个部
分。总之,“执瓶眼知的自证现前”直接通达“执瓶眼知”,间接通达“眼知通达瓶”。
但以“执瓶眼知”而言,直接通达“瓶”(直接的趋入境),间接通达“瓶、非瓶不
交集”(间接的趋入境),因为“瓶、非瓶不交集”是常法,所以无法于“现前”中显现
,因为“现前”中显现的法都是无常法。也就是,是所通达的境,一定是趋入境;是趋入
境,不一定有显现。这是经部宗的主张。此如经部宗主张:“见道无间道”直接通达“蕴
体”,间接通达“无我”。原因是:“现前”的显现境必定是无常法。如同此理一般,“
瓶、非瓶不交集”此法是常法,所以不是直接现前显现。又,因为“执瓶眼知”已经通达
瓶是瓶,也就是,已经于瓶上遮除非瓶之分,所以是已经通达“瓶、非瓶不交集”,这是
间接通达,因为“瓶、非瓶不交集”是常法,所以是“执瓶眼知”间接的境;直接的境是
“瓶”,因为直接通达瓶;但是,“执瓶眼知”是同时的直接通达“瓶”、间接通达“瓶
、非瓶不交集”。
“自证现前”的分类,有三:(1)属于“量”的自证现前、(2)属于“再决知”的自证
现前、(3)属于“显而未定知”的自证现前。
(1)属于“量”的自证现前。
如,眼知第一刹那的自证现前、比量的自证现前。
(2)属于“再决知”的自证现前。
如,眼知第二刹那的自证现前。眼知第一刹那是量,第二刹那是再决知。
(3)属于“显而未定知”的自证现前。
如,显而未定知之根现前的自证现前。又如,此处所说意现前的自证现前。因为,五
种“此处所说意现前”都是显而未定知,所以,缘取这些显而未定意知的自证现前,都是
属于“显而未定知”的自证现前。也就是,因为“自证现前”所缘到的心类是“显而未定
知”,所以“自证现前”也是显而未定知,也是存在于极短时的“时边际刹那”内。
v “显而未定”是没有通达境的觉知,“自证”如何能证到?
自证的“证”不一定是通达,可说为“缘到”和“通达”二者。自证的“证”不一定
是了知,不一定是通达,只是证到心类,可以缘到显而未定,因为缘到的境是显而未定,
所以,自证现前本身也是显而未定,因为所证到的是显而未定。
“缘到”和“证到”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如,“执取兔角的分别知”有缘到兔角,因
为,兔角是此分别知自觉的所缘境(自觉所缘境),“自觉所缘境”不一定是存在、是有
的。但是,另一个角度,如果没有缘到的话,就没有显现。所以,“证到”一定是“缘到
”,“缘到”不一定是“证到”。
作者: a1014a (正法将兴)   2014-06-04 10:20:00
随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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