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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航专机空服员遭工会除名 空服员提告一审败诉
2017年04月25日17:29
去年惊动航空业的华航罢工事件!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与资方取得协议,但事后将罢工
当天22名执勤会员,包括10名为总统专机服务组员除名,其中参与总统专机组员不服遭除
名而提告,确认会员资格诉讼,桃园地方法院以“是罢工权行使言之简易,行之艰难”,
各会员未能参与罢工理由,情节最为严重者莫过于“为华航公司服劳务者”为由,判决职
业工会胜诉,全案仍可上诉。
这项判决在工会史上极为罕见,也属法院判决工会可对未参与罢工会员除名首例,对劳团
及劳工具有相当指标意义。
当天总统总统专机的空服员被除名后,事后向桃园空服员职业工会诉请工会会员资格存在
官司诉讼,提告的空服员指称,工会去年6月24日发动罢工。但他们于6 月3 日接获华航
公司通知且同意担任总统专机组员,为维护元首安全,遴选之专机组员名单皆事先提报予
国安局,无法任意更换,故原告于24日早上9 时仍配合值勤总统专机任务,未参与罢工行
动。
空服员表达,6月15日即回复华航公司同意参与总统专机勤务,当时工会仅酝酿罢工,尚
未得知罢工确切日期,因此她同意参与专机任务时,工会未通过罢工决议。
工会主张,工会章程第11条规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命令及决议,并按期缴纳
各种会费之义务。”;第12条规定:会员如有违反第11条规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碍本
会名誉信用,由监事会或会员检举属实者,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权、罚锾
、除名等处分,惟除名处分应经会员(代表) 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并
函报主管机关核备。”他们根据大会决议。
工会并提出,华航公司于总统专机组员的甄选过程中,均有特别询问甄选对象:“如职业
工会发动罢工,是否支持、参与?”,以筛选出适合担任总统专机之组员,如甄选对象回
答“会支持或参与”,则剔除于专机组员名单外。
空服员既经华航公司甄选为总统专机组员,足见已向华航公司明确表达“不支持、不参与
罢工”的立场,甚且华航公司于接获被告发动罢工通知后,再次联系原告确认是否出勤,
原告仍表达“不会参与罢工”。
法官认为,当天参与总统专机的空服员,6月24日未参与罢工,而替华航公司服劳务的行
为,确有违反被告工会所作成之决议及命令,且达危害团体情节重大之程度,是空服员以
系争会议作成系争除名决议,开除原告会籍,其决议内容与其章程规定之除名事由相符,
也没有违反人民团法体法第14条规定,该决议自属有效,空服员于桃园空服员职业工会的
会员权关系因而归于消灭。(突发中心石明启/桃园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