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对Rodik长官抱歉 前面的推文我忍不住留了一些酸文
实在是这些文字 把我这几年愈到公务员长官们的
无奈、心酸、难过给一并都掀起来了
回到原来问的问题:骑楼到底算不算是市区道路或其附属部分?
以我一个局外人 或是以我这几年来巴望着解释函能白纸黑字确认 的经验来看
市区道路条例
第三条 市区道路附属工程,指下列规定而言:
五、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附属工程。
第九条 市区道路两旁建筑物之骑楼及无遮簷人行道地平面,应依照市区道路
及附属工程设计标准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与邻接地平面高低不平。
还有内政部那封解释函已经相当明白的定义跟解释了...不要在争什么骑楼跟邻地是
跟前面道路顺平而不是跟旁边的邻地顺平这种技术性字眼了,技术规则根本规定骑
楼可以高出道路10~20公分(是因为排水避免淹水的缘故)。
以前的骑楼建筑盖的比较高,按建筑法规根本就没有问题,是后来无障碍法规出来
后才产生问题的。
以上法规与解释令就我看来就是:
骑楼与无遮簷人行道 精神上是市区道路附属工程的一部分,顺平的部分也可以沿用
市区道路相关法规与预算去进行,政府愿意认这笔帐,法规上也写清楚了,以上。
为什么会这么说是"精神"呢? 建筑法体系规定的就是建筑线与地界线之内个别土地
的事情;道路相关法规是管建筑线以外道路范围的事情。但这不是绝对,先看下
面一个常见的都市计画道路剖面:
http://urban.tainan.gov.tw/city/code/docs/200.files/image009.jpg
这个是96年的台南某地都市计画喔,其实政府一直在用所谓的公共利益去吃邻接
土地的豆腐,叫建地全部退缩建筑(含围墙),留出来的空间要给公众行走。如果
公私之间(或道路与建筑之间)的关系是这么不可侵犯的话,那当初政府就不应该
叫民人开放土地作成骑楼或无遮簷人行道让公众行走;既然道路宽度不足要使用
邻地的空间让公众行走,政府就多少要负起一部分的维护与改善责任,无论是路
灯、铺面整体修缮整平等等,只靠建筑法规是缓不济急也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毕
竟人家土地都被你吃豆腐了。
再来,建筑法规(或其他法规)多少都有既往不咎的作法。以前的旧建筑法规盖的
建筑,你不能用新法规去罚他,只能期望他在改建或重建时改善。建筑法规的确
有骑楼要跟邻地顺平的法规,但当初没说跟己地也要顺平啊,如果骑楼只盖面宽
的1/2,剩下的1/2当无遮簷人行道,早年的法规是可以有10~20公分的高差的(避
免暴雨淹水的老方法),那你能用现在的建筑无障碍法规罚他嘛?不行,人家维持
现状就没有办法,还有一大堆的例子可以合法的让骑楼不平(作侧沟啦等等),
如果死守着只能用建筑法,都更都到民国两百年也不会让骑楼顺平的,因为建筑
法规本来就是规定土地区块里的事情,地块以外的综合处理就是要靠其他法规来
一起去作。
您说您不是建筑出身的,我跟您保证,以后一大堆这种公私领域灰色地带的事情
,例如:
-政府没有全面征收都市计画道路,即使台北市也是8m以下道路不主动征收(因为
没预算)那可以在私有的计画道路土地埋管、铺柏油甚至当建筑线嘛?
-有所谓既成道路、类似通路的情形,居民要求改善这里的安全,你能不能在
这些非公定计画道路也非公有土地上设置排水设施?路灯?
-然后又有人说是自己土地不给人家走要封巷,要怎么定义私有土地的公用地役权?
这种例子多的是,如果你只按自己解释的方法,当然什么都不能作了,麻烦去翻
法规或解释令、或是问前辈,都已经行之有年的业务,就不要自己曲解成什么
都不该作,不然不爽就去送监察院吧,这样国家推的动什么政策才有鬼咧。
我了解公款法办这个紧窟咒把所有公务员都绑的很死,我看到大部分的公务员都
因此而绑手绑脚,进而演变成缩手缩尾,能闪就闪(长官们解释法规以说明这不是
我的业务范围的功力,我每次看到听到都觉得目瞪口呆眼花撩乱,真的是一绝)。
我一堆朋友同学进了官场,无一幸免,全部都变成那种暮气沉沉的模样,就算是
热血也只敢在下班时间、业务范围以外热血。唯二的例子,都是断然放下公务员生
涯投入一般职场或当老师的,其他人大部分都不敢放下,就这样行将就木下去。
说真的,骑楼这个部分已经算解释非常清楚,政府就是要认这笔帐的业务了,就不
要担心会被法办,按程序去做吧。那个解释函已经超清楚了,营建署真正的大绝招
是写个“依权责办理为宜/自行核处”,翻成白话就是:老子不想解释,你们自己看
著办。遇到这种文字才真的是不知道怎么办咧。
我真的不怪长官你或他们,这个体制要负很大的责任。当初柯P说他上台要超越新
加坡,我第一时间认为不可能,不是说他没有决心,不是说公务员不加班不努力,
只是在制度未改之前,大家都是瞎忙。这是我很悲观的感叹,看到前面的文章,更
加印证我的论点没错,是有一些人在试图改善,但脚步非常非常慢。以上个人抱怨
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