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大大的热心回应
但是就小弟的理解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对于道路的定义
主要是针对供公众通行就可以由执法单位认定
因此对于道路的属性、产权并没有区分
其立法原意和市区道路条例是天差地远的
市区道路条例第二条的定义已经明订了市区道路的范围
所以说骑楼是市区道路是不能这样解释的@@
警察执法的时候是供大家走的都叫道路,但他不是市区道路 中间没有等号的
而且内政部营建署102年5月17日营署工程字第1020029608号函说明针对市区道路条例第
9条第1项规定...乙节,系为规范市区道路与骑楼或无遮簷人行道邻接地平面
另外更特别的是,营建署94年6月3日营署工程字第0940025764号函说明,
..骑楼为供公众通行之地方,邻接于市区道路,为建筑物进出市区道路之通道,市区道路
条例本维护行人通行安全与便利,于第9条与第33条之一订定相关地平面齐平与阻塞处理方式及罚则等规定。
上面两个函示,说明了
(1)市区道路条例说的不是骑楼间的不平
(2)市区道路第9条立法原意是针对骑楼与人行道间而定
这样的疑问实在困惑下面的承办,而这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
但总觉得中央总是不愿意说清楚讲明白
下面的执行似乎于法无据???
但是大家玩得很开心~???为啥不从建管使管的源头来管理骑楼擅自增高
而要从一个妾身未明的法条来玩补助办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