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判决] viable对 ChineseMed 板之申诉

楼主: Jasy (傑西)   2012-11-17 15:35:56
【主文】
部分驳回,请ChineseMed板衡量修正板规第 6条。
【理由】
一、申诉人主张:
1.ChineseMed板(以下简称该板)板规第 9条不适当
2.该板板规第 6条不适当
3.该板板主对人身攻击立场不中立
4.该板板主对申诉人之水桶判决不公
5.该板板主违背该板 #1GcTS9rQ 篇判决公告之水桶期限
6.该板板主违反本组务板 #1GWJXTfN 篇公告
二、被申诉人之抗辩:
1.举例的偏差言论只是一例,嘘文加上文意强烈的文字内容,已构成人身攻击与讨论
偏差。其他人的讨论尚在合理范围内。
2.若稍微心理觉得被刺激到,并不认定是人身攻击。申诉人表达的方式更不适切。
三、本院之判断:
1.本院认为看板板主基于看板文章管理之需要,得制定概括性之规定。本院认为该规定虽
较为模糊缺乏明确性,但因板主会先行劝告,因此本院认为该板板规第 9条并无不当,
惟请板主执行时特别留意务必经劝告后才可处罚。
2.本院认为“学术自由”固然需要保障,但参考中华民国刑法 311条妨害名誉罪之免责规
定,并未规范学术自由应享有言论免责权。本站为学术站台,查站规及大部分看板亦无
此规定。本院认有讨论余地,故请板主衡量该板板规第 6条是否有修正必要。
3.至于该板板主回复“被人身攻击他也遇过,那没什么”的部分不太适宜,本组将予以劝
导。
4.该板板规第 6条虽规定“针对特定对象(帐号或暱称)”,但故意引发纠纷亦包括在内
。本院心证认为该板板主认定申诉人行为违反板规部分并无不当。另外,申诉人水桶处
罚既已到期,本裁判无实际效益,但仍予以审究。
5.本院要求该板板主依其公告立即解除水桶,并依法处分,不过申诉人水桶已到期。
6.本组 #1GWJXTfN 篇公告,并未规定板主需要列举出所有违规证据,若板主列举之违规证
据即足以处罚申诉人水桶,自无不当。惟建议板主宜将受处分人之所有违规证据列出。
四、本案两造其余主张陈述及所提之证据,经审酌后认与判决结果无影响,不一一论述,
在此说明。
五、结论: 本件申诉人之申诉为一部无理由一部有理由,依国家研究院科学学术研究院申
诉处理规则,判决如主文。
国研院科学学术研究院 组长 J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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