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对 L_TradeCente 小组判决不服(证据6)

楼主: pethamster (阿仓)   2017-08-14 15:37:45
※ [本文转录自 L_TradeCente 看板 #1PY_Gf9G ]
作者: pethamster (阿仓) 看板: L_TradeCente
标题: Re: R: [申诉] BuyTogether水桶判决不服
时间: Thu Aug 10 13:50:30 2017
回应c版主在前一篇回文的两句话
: 只要是"合购板文章",皆须受合购板板规规范遵守合购文守则
: 谢谢
合购版版规内没有"合购文守则"这种东西,
只有"合购文准则",
版主对版规居然比申诉人还要不熟?
是从来没在意过?还是在装疯卖傻?
另回应r版主于本人前一篇回文下的推文
推 rainbowbaby: 无主的不具效力不是说不用合乎规范,而是不能约束推 08/08 09:33
→ rainbowbaby: 文者必须得跟团。再者,你的链接已属禁开、非合购许 08/08 09:34
→ rainbowbaby: 可之连结,故原本就不能发文。 08/08 09:35
→ rainbowbaby: 照您这么说,所有没列出的仿品,没公告,就不能水桶? 08/08 09:35
推 rainbowbaby: 无主与合购文的规范是一致的,仅是在发文格式上有所 08/08 09:41
→ rainbowbaby: 不同,并不是没有规范,且一直以来都是这么管理。 08/08 09:41
请参照版规缩图
http://imgur.com/a/rnSxV
从图中很明显可以看出,
无主文、合购文各有各的准则,
既然都是准则,那么从法律上来看,效力就是相等的,
没有谁从属于谁的问题,
而对于一页商店的禁制仅出现在"合购文准则"内,
故版主不应该用B法条的限制或罚则去处分A法条内的行为,
这是非常基本的法律原则。
所以您说的"无主与合购文的规范是一致的",
在版规上看来是于法无据的,
您长期这样管版,也无法改变于法无据"这一事实,
不会因为您长期这么处理,就积非成是,
除非修改版规,修正无主文的发文相关规范。
另外,关于r版主您提到的仿品、禁品,
不要忘记,PTT是架设在
中华民国行政院教育部的学术网络之上,
本来就应该遵守中华民国的法律规范,
纵使版规没有特别注明,也一样不合法,
不应该也不能让它出现。
作者: rainbowbaby (小彩虹)   2016-08-10 14:05:00
我觉得你这叫做硬凹耶,你原先说什么不具效力,我已告诉你是指没有强制推文的板友就必须履行交易,不能依此提报黑灰人。而发文都要遵守规范,这点你是否同意呢?如果是,今天合购已经禁开,就非属合购连结。一页商店没有任何资讯,揭露资讯过少,无从判别是否符规故禁开,若你今天是贴该fb粉丝专页则可,但单一的一页商店就是禁发文啊?另外也没有什么叫做积非成是,前板主foryaya发过公告文#1GW2zSMl (BuyTogether) 就有提到,无论是无主或是合购文都不能开禁开物品。别为了要争一口气,就把错都推到板规身上好吗?板规不可能详尽记载每一个人会忽略掉的违规,若对发文有疑虑可以来信询问板主群,再者,若因新手不解而误入水桶,也有新手条款可以申请使用。以上,若有问题仍欢迎P大往来站内。
作者: cutejoanna (金枝玉叶)   2016-08-10 14:58:00
申诉就可以骂人:装疯卖傻?开始对我人身攻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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