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对 L_TradeCente 小组判决不服

楼主: pethamster (阿仓)   2017-07-28 19:35:58
申诉人:pethamster
申诉之小组长:loverlover
申诉事由:
从头到尾,loverlover小组长一直坚持,
无主文视同合购文,但偏偏合购板板规已明确将,
"无主文"和"合购文"作了区分,各有各的准则,
合购板c板主水桶我用的板规,是"合购文准则"内的板规,
但我发表的是"无主文",而非"合购文"。
我想板规(法规)的不同条项款目之间,
应该是独立而不是可随意互通的,这点我想没人有异议,
但偏偏合购板c板主却用b法条的罚则,
来判决a法条行为违法。
c板主的做法在合购板实务上或许合理,
但板规并没有提供法源支持她水桶的行为,
她自己也说了,是因为有板友抱怨照抄无主文,结果被水桶,
所以她才用同一标准看无主文,
这就表示她一开始也知道板规并没有管到无主文的这一块,
但她并没有修改板规去使自己的行为合理化,
所以,c板主对无主文一并看待的行为只是她自行扩张板规的解释。
从罪刑法定原则来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
故我的行为不该被水桶。
或许把无主文视同合购文,是合购板本身的潜规则、默契,
但这些对于老使用者来说理所当然的事,
对于不常、甚至第一次使用的人来说,根本不可能会去知道这些潜规则、默契,
因为"它们根本不存在于板规之中"。
当遇上这种明显是板规有所缺失的案例时,
为什么板主、小组长的做法是想尽办法入人于罪,
而不是去想要如何修改板规,避免类似的事件再度发生呢?
依法执法在法治国家不应该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吗?
另外,合购板板规的确有禁止"一页商店"这个东西,
但却缺乏对于"一页商店"的定义,
一个法规如果没有对于禁止项目作定义来划定范围,
我所认知的,跟你所认知的,绝对不可能相同,
根据罪疑唯轻的原则,执法者不能判处行为者的行为有罪/错。
因此,在被赋予明确定义之前,"一页商店"不应该被当作处罚违规的理由。
还有,l小组长有提到,板上也有很多无主文,
也是因为网址违规被水桶,
这部分我的看法是,前人没有提出申诉,
并不能代表板主的做法是合法的,
只能说前人并没有发现板规的瑕疵。
以上内容,恳请群组长详查。
如当事人认为和事实有所出入,
欢迎loverlover小组长、合购板cutejoanna板主,
前来就未竟之处作补充,谢谢。
申诉要求:
1.解除申诉人于合购板之水桶处分。
2.loverlover小组长就"钻文字游戏"五字,
向申诉人站内信致歉。
3.合购板板务群出面承诺于(自订)天内修改板规,
解决这次造成争议的板规瑕疵,
并明确订出合购一页商店之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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