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本案申诉人,对本案发表以下说明。
※ 引述《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之铭言:
: 本人仅以当事看板板主身分对此案进行说明。
: 为使群组长易读全案经过,本人只针对重点作说明。
: 使用者fatslave对同一案件、同一被检举人、同一检举事由,
: 连续检举三次,第一次经本人驳回、第二次经本人公告驳回,
: 并警告其若执意为之则视为“其它重大违规行为”,
: 使用者无视该警告强行为之,本人为维持看板秩序,
: 依先前公告之警告事项,每一推文予以水桶一百八十日,并无不妥。
angel07的#1P8KK4nn (part-time)公告内文明文记载:
本板同时在此警告,若检举人未提供任何証据足以証明被检举人有违规事实,
则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对同一被检举人提出检举,否则视为第十五条“重大违规”中之
“严重影响本板业务”与“其它经板主群同意得认定为重大违规者”,
予以水桶一百八十日处分。
依据此公告,本人第一次第二次因为未提供足以证明的证据遭到驳回,第三次检举时已经附
上帐号部 #1P9JeDz6 (ID_Multi)验证的文章代码才检举,本人仅是依据该该公告行事。
angel07所表示无视该警告强行为之云云,毫不足采。
: 使用者fatslave于看板上发表数篇不当征才内容,在看板上制造纷争,
: 本人依“板主权力义务规范”与“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 将“不当文章”予以砍除处分,以避免于看板上继续纷争,并无不妥。
: 使用者fatslave主张其文章并未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中,
: 对“违背善良风俗”之定义,然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亦云,
: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伤,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伤害之,成重伤者,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征求他人霸凌虐待”之行为,实属不当,砍除之亦无不妥。
: 若有其它需要补充之处,请群组长或组长明示之。
另,退万步言,就算征求霸凌虐待之文章有所争议,应砍除的文章也仅就限于该争议征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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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何来内容显违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何来违反刑法、板主权力义务规范、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等?
该板主何来权限任意删除本人无任何违规无争议的五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