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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何来内容显违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再来,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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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十二条也规定:“ 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至84条均无提及霸凌虐待违背公序良俗,故小组长jobli认定虐待霸凌显违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于法无据,中华民国法律明定。此认定纯粹为jobli个人感受,无可采。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亦明文规定,与中华民国之法令牴触者,无效。
[公告]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文章代码(AID): #1CejqUcS (Violation)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牴触者,无效。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二 章 妨害善良风俗
第 80 条 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一、从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自治条例规定
者,不适用之。
二、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与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 81 条 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并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锾;其情节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条第一款但书规定之性交易者,不适用之
。
二、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第 82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一、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乞讨叫化不听劝阻者。
二、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唱演或播放淫词、秽剧或其他妨害善
良风俗之技艺者。
前项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处所,为戏院、书场、夜总会、舞厅或同类场所
,其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得处或并处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
第 83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故意窥视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
二、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任意裸体或为放荡之姿势,而有妨
害善良风俗,不听劝阻者。
三、以猥亵之言语、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异性者。
第 84 条 于非公共场所或非公众得出入之职业赌博场所,赌博财物者,处新台币九
千元以下罚锾。
另,part-time angel07不当恶整水桶确有其事,其申诉证据已全数转录。
※ 引述《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之铭言:
: 板务判决,违规事实之有无,均由看板板主认定之
: 小组审视后,板主无违反板规及站规,故维持原判
: 另该申诉人的文章明显为“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 依使用者条款,板主就part-time板的范围内,有权将其全数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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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我是M男 这周仍想继续遭受到凌虐霸凌的虐待
: 皮很痒 故征人可以来对我进行霸凌虐待的行为
: 希望下手时可以不要客气对待我 不用担心打伤我
: 报名请先做自介 也欢迎2人以上团体结伴报名
: 内容显违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板主将其删除实无不当
: 故小组支持维持板主原判决
: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