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L_TalkandCha/steve1121不公失职

楼主: GeminiMan (GM)   2017-05-30 14:43:16
一、组务判决文,如明订 "72小时",较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3日内" 则较为模糊的时间区间界定。然板主于时限到
仍未上站处理,通常亦会宽限一段时间,毕竟,板主有
处理才是结案的重点。
如所提案件,板主稍延宕 5 小时公告,群组认为尚在
可接受的宽限范围。
然板主于正式或非正式管道,表明不愿在时限内处理,
组长即可依组规处置。
二、本站组规、板规并非全然套用现实生活的法律概念。
然小组长 steve1121 认同前板主 staff23 说法,以
公告次日为起始日,可详加订定于组规,让板主及
使用者依判定结果执行,有所依归。
三、群组认为,小组长 steve1121 认为与板主对于执行时间上
的定义,有所歧异,撤销警告处分,属可行的作法。待
组规订定更为周延,抑或以“72小时”取代“3日内”用语,
处分板主的理由将更具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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