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24-06-17 14:18:39#1cRfKmfG (AboutBoards) 一案,
这里就原因、事实部分做以下宣达,请I组务协助修正判决内容。
事实:
本处之巧新公司确实会令人联想至徐巧芯立委,
观多笔推文中皆有“得第一”之描述,可略知一二。
所谓法不责众,虽然不知道在一群乡民中,
原告独厚R板主推文并予以提告的理由是什么,
但要在这个语境下,认为没有联想至徐姓立委似乎过于牵强,
且正常交易情境的脉络下也断无沦为被告之理。
故,就事实认定上,应认为原告H为有理由。
虽然,这类对于特殊人物口号的调侃推文若是非常普遍,似乎很难齐一罚之,
不过至少在板主管理上,应避免在板面上加入调侃行列,才不会造成后续判准上的问题。
请I组务就此事实认定之调整,重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