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24-06-06 15:04:11此案本来因为财法组务之说明已足够清晰,也很难有翻盘空间,
不是那么需要受理。
但鉴于类似的案件相当多,
这边且藉题发挥,补充一些规定认定方面的判准建议。
这种对于法规疑虑的判准方式在法律界也蛮常被利用,
白话讲就是: “此例一开,多人仿效会如何?”
本案从原始的规定来看,板规内比较能容许的资讯来源是有明确单位可追溯之消息,
这些单位的消息不一定代表“事实的绝对正确”,但通常找得到某些法人或专家。
虽然图片平台网站足够公开,券商给你的资讯也可能没错,
但此例一开,如果多人都用这个方式散发资讯,
最后难免会有有心人士利用这个方式低成本的散布错误图片讯息,
而这样的风险,板众本来是不需要承担的。
这些状况并非指原告的公开性或正确性不够充分,而是会与原规定的立意有所出入,
因为群组务不能说是很专业的股市从事人员,
从行政角度来看,比较圆满的方式,
或许在发布这些 “非典型”的讯息前,先去信板主确认是否这类消息是合规的,
确认后再行发布,如果未来仍被删文,也不会站不住脚。
虽然有些消息过了一、两天可能对大众就没太大价值,
但我们默认状态是板众并不应以散布消息为取得利益手段,
所以这类做法,应该没有侵犯个人法益才是。
另一个 “此例一开之后会如何”的类型是:
A:在我的语言认知里,OOOO就是XXXX;
实际情况:相当高比例的人,听到OOOO就会想到OXOX。
因为实际世界不可能只照着当事人的语言认知去跑,
所以虽然无罪推定原则是判断基础,
但更基础的心证却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性。
如果你心中的确想陈述XXXX,但发现类似的状况可能会违规,
请就换个词,不要让大众配合个人的唯心世界。
回归本案,群组务认为应维持原判,
但券商算不算合规的消息来源?什么样的资讯传播途径算是正式?
这边的确也是管理人员需要思考的点,
希望至少在这部分,组务能够协助两位板主再多说明(日期定在6/30前)。
原告可能不满意这个判决结果,但在管理资源较有限的情况,
有些原本可能的选项会因争议被限缩,这算是论坛必然的发展。
例如配合政府的事实查证、金流、物流等等,会容易往管理起来最方便的方向去修改,
实务上来说,就近似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因为不少管理者是夹在乡民与现实政策之间,
所以管理的业务量通常会与个人的自由程度呈反比,这也是制度规定上的两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