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杂入相当多不同角度的陈述,
但与主案相关的部分,比较需要裁判的可能只有延宕议题,
以下叙明之:
一、初始案件之事实涵摄
基本上,群组务层级比较接近第三审(法律审),不过因为主案事实提及过少,
所以这边也为板众厘清一下脉络关系:
G初始案件是#1cAJRRKd (StockPicket),被检举违规的内容是
推 Gavatzky : 北部的核电厂被南部人四票不同意反对了啊
→ Gavatzky : 重启核四发电量多9% 结果南部人四票不同意 呵呵
这部分的原因事实,即使上到群组务,
应该还是会判跟政治文相关或至少有战南北的情况,
所以白话的说:在事实部分能翻盘或着力的点很低。
本来4-6-1是订七天水桶,
但因为同年3/23已有一案相同事由水桶
(#1b_iOatK (Stock),【全民承担台电亏损 但是小公主发大财】)
所以依该板处分累进原则,判处30天水桶,应认有理由。
二、法规引用部分
在法无明文的状况下,
率然强调【但小组长IanLi并没有按照小组规定...】,已属乞题。
白话的说,就是【使用的前提并不真实,后续论述却根植其上。】
群组务并不希望组务们都在法无明文的状态下,随意执行类似判决。
但就组务权限之裁决、任免、协调部分,大致会尊重组务自治。
三、旁杂陈述
这边给几个观念:
(一) 舆情不是法源依据:
如果舆情可以做为法源依据,那只会鼓励乡民不断的去洗舆情,
然后把规定越修越个人化。
(二) 在B区域放火,不代表在A区域强盗就成立:
以群组务个人来说,不论是在政治意识形态或论述方式,
某个被拔职的板主算是我绝对不想交朋友的类型,
但个人观感是一回事,法规涵摄部分是另一码事,一码事归一码事。
以本案大量使用的L版主情况来说,
他在法理上主要(嫌疑状态)违反的是公务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所以有被拔职的状况。
但不代表他在某区域做的事要上纲到另一个区域,
如果这种逻辑可以让它成立,
我们又怎么好意思批判那些隔空水桶的干部呢?
他们的隔空水桶也常常很义正词严啊?
(三) 裁判官被免职不代表所有裁判作废
这个在现实世界也是如此,除非免职事由跟该裁判有因果关系,
否则不会有某法官被免职,一堆经手的裁判都拿出来翻案的状况。
类似的想法在合议制的程序更欠缺合理性,
建议除非你的事由跟干部的拔职事由有因果关系,不然不用在这块论述上下功夫。
四、延宕部分处理
本件G系属的案况,I组务于四日后请板主群72小时内做说明,
板主群皆于三日内完成说明,但I组务却延至23日后才完成裁判,
尽管从事实面来说,原案非常单纯(不太有翻案的可能),很容易疏忽追踪。
但程序上的延宕的确存在,结合其他诸案,这边裁判I组务口头警告一次。
过去群组务对流量看板的案件管理,也的确未就处理时限部分,
讨论出更科学的处置方式,这边群组务也自请警告一次。
未来就案件处理时程,群组务会协助小组拟定出更合宜的管理方式。
预计七月底前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