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不服 #1byox53E (Law-Service)判决结果

楼主: ader888 (ㄚ德)   2024-03-21 21:39:29
申诉人ID:ader888
被申诉小组长ID/所属小组:IanLi/Law-Service
申诉原因/申诉证据: (证据若引用看板文章,请附文章代号;一文请针对单一事件申诉,
对同一申诉对象申诉其他事件,须等已提出之案件结案后才能再提申诉):
#1byox53E (Law-Service) 小组长判决文
#1bgWAIEg (Stock) 被删除之原文(图床照片我已移除)
以下主要透过引用判决文以说明小组长未依板规宣判
一、
在判决文一开头即写道:
/* 以下引用 */
附带板务指导
1-5 [情报] 中1-5-4.已要求 "来源须有报刊、网站名
称或网址,务求内容正确" ,已经可以理解资讯需要有
来源可追溯查验;但避免疑义或各种情境不胜枚举,建
    议可加上概念性框架,利如 "来源内容可公开查阅浏览
" 强化情报为公开资讯整理转发的概念。
/* 引用结束 */
如果觉得我明确违反了某条板规,那就直接就板规内容宣判即可,何需附带此指导?
此指导正是个铁证,板规并未对来源有严谨的定义,板主群和小组长若有统一的见解,理
应形诸于文字,而非径行删除我的文章后,再来做这个“板务指导”
且这个指导也是不清不楚,“可公开查阅”对我的案件有影响吗?
我原文附的imgur图床图片可以公开查阅啊!
小组长想强调的好像是查“验”而不是查“阅”,那请先改板规(并且定义合格之查验方
式),板主才有正当性删我的那篇文章吧
二、
板规的原文写的是
/* 以下引用 */
1-5-1. 本分类适用所有股票相关重大资讯整理或转发之文章。
1-5-2. 每日法人买卖超、每日融资融券、证券交易所公告、上市上柜发布、营收、季报
年报、股东会、除权息、法说会等消息及整理。
1-5-3. 范例格式于内文可做变形,项目皆包含即可,不符合格式与以上规定者删文处分

1-5-4. 来源须有报刊、网站名称或网址,务求内容正确,如错误者,依板规 4 相关条款
处分。
/* 引用结束 */
1-5-4并没有明确定义合规的“来源”,只有写到“务求内容正确”,小组长的判决文中
也提到:
/* 以下引用 */
这属券商内部报表格式,他人无从查核资讯正确性,另图床网址本身亦不属于可查核的
资讯来源。
/* 引用结束 */
有2个概念:
1) 小组长承认我提供资讯之正确性无从查核,而无从查核和不正确是两件事
事实上我就是转发我券商给我的,我实际支付的标借费用,是正确、真实的
2) 图床网址不属于可查核的资讯来源,非合规之来源。
但如前所述,板规并无要求来源要“可查核”,更没有定义满足什么条件才叫“可查核”
在我的立场,我已经善尽我po文者的查核义务,po的内容是真实的,我看板主群和小组长
也并未质疑我所po的内容有造假,此处争议仅在stock板情报文之来源,既然板规没有严格
定义出正面或负面表列之清单,究竟有何正当性删我一篇资讯内容正确之文?
三、
判决文最后写道:
/* 以下引用 */
另原文后段所叙述属于个人感想或抒发,亦不符合所谓请报。
/* 引用结束 */
情报文的“必要”条件即前文第二点所附之板规1-5-1到1-5-4
情报文并无规定不可做个人感想之抒发
小组长所谓“不符合所谓情报”之符合与否,显然应该是建立于我的文章是否有满足1-5-
1到1-5-4之要求
以上陈词结束
是否已向小组长私信反应/寄送系统时间: 无
(需自行保留寄件备份为证,小组长需在一周内答复)
补充说明:
因为2/16 17:43 stock板laptic板主针对我的申诉案最后一次回文后,迟未见小组长宣判
且也未如小组长3/15宣判文所述,我至今并没有看到宣判之站内信
今天才发现已宣判对我不利之结果,且即将逾七天之申诉期,故直接在此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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