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nh507121 - 板务处理延宕 一案

楼主: nh507121 (特)   2024-03-15 22:22:34
※ 引述《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之铭言:
: 一、可类比性:
: 就过去之jrbx-Tapqou之判例,我们可以发现J是检举人,T是未作裁判之板主。
: 脉络上是:
: 股检板检举-T未回应-以申诉形式向I组务反映-I组务裁示-判例形成;
: 按照这个流程,
: 本案N在其中四案并非当事检举人,并且先以检举形式反映板主群处理案件延宕之事。
: 所以在判例的类比上至少有两处不同,
: 一系是否为当事人、二系反映的形式是否以组务申诉为先。
: 然而在该判例中,I组务所言之说明七,有强调板友可以提出检举,
: 虽然这个说明中的检举,是否须有股检板检举之形式,有待商榷。
: 但这种可能从句读中衍生误会的状况,群组务认为无可厚非,
: 所以N系属之一案,【当认已合于形式要件,请板主群尽速结案】,
: 之后【明文板务延宕之状况须用何种形式反映】即可。
: 二、适格与否:
: 本次罗列之五案,仅有一案是由N检举并系属中,
: 判例之文字虽然讲明【板友可提出检举】,
: 然而未于相关规定中明文【延宕处理之检举或申诉人须为检举被延宕之当事人】,
: 为免未来枝蔓庞杂,
: 建议规定制度上应考量【当事人适格】,
: 即:
: 除极少数板面使用利益显受危害、且危害与事件具明确因果关系之状况外,
: 可适用当事人之定义,
: 其余有诉讼实施权之当事人定义,应该只能是案情被延宕之检举人。
: 这样的当事人适格思维并不以检举板主是否怠职为限,
: 望I组务协助板主群进行板规之修订。
请问你有看到我群组申诉文中提出的#1ZEJsfLg (Law-Service)吗?
检举人是BlueBird5566,Tapqou是未作裁判之板主
其中检举标的2567~2600里面有些案子,BlueBird566并非当事人
但是这些非当事人的案子并没有被排除掉 #1ZO0R8tC (Law-Service)
: 结论:
: 一、就N提出之主张,因双方在反映延宕之要式上多有认知差异,然观判例说明,
:   即便有可能存在之误会,亦无可厚非,故此处认已合于反映之形式,尽速处理即可。
: 二、非与N有系属之四案,再请I组务确认是否能尽速处理?
:   如需要时间审酌,请简要反映事由给群组务。
: 三、请I组务再协助板主群做相关规定之修正,若采要式主义,当用什么形式反映,
:   另类似规定也就有权实施诉讼之当事人做出定义。
群组长没有要请小组长对小组设立检举申诉相关规范吗?
拿小组过往检举股板板主的案子来看:
#1SSvGkIN (Law-Service) 检举板主怠职,仅被要求附上沟通证据,因为没补沟通证据所以
小组没受理
#1ZzAp5wL (Law-Service) 检举板主滥权隔空水桶,没有先至股检板申诉、也没有附上沟通
证据,小组有受理
#1aBc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