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nh507121 - 板务处理延宕 一案

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24-03-15 17:23:15
事实部分:
本案申诉当事人N与I组务沟通之过程中,就五案之板主群之处理延宕一事,
双方在程序与形式上的认知多次产生分歧,
N并认#1bquPG39 (Law-Service)之裁判有失当之情事,并引过去之判例,
认为裁判部分有标准不一之处,
本案在当事人N与板主群、I组务之沟通过程中,
亦多牵扯到非关I组务裁判结果之情事,
虽然目前已有纷争单位型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相对论、诉讼标的浮动性等学说,
然而在恩怨脉络条列不明之处贸然横生枝节,反而不易达成合宜裁判之目的。
故,本案为了充分聚焦,将维持传统诉讼标的的形式,即聚焦于初始主张之请求,
其余部分请当事人N再循程序与板主群、I组务沟通。
程序部分:
一、可类比性:
就过去之jrbx-Tapqou之判例,我们可以发现J是检举人,T是未作裁判之板主。
脉络上是:
股检板检举-T未回应-以申诉形式向I组务反映-I组务裁示-判例形成;
按照这个流程,
本案N在其中四案并非当事检举人,并且先以检举形式反映板主群处理案件延宕之事。
所以在判例的类比上至少有两处不同,
一系是否为当事人、二系反映的形式是否以组务申诉为先。
然而在该判例中,I组务所言之说明七,有强调板友可以提出检举,
虽然这个说明中的检举,是否须有股检板检举之形式,有待商榷。
但这种可能从句读中衍生误会的状况,群组务认为无可厚非,
所以N系属之一案,【当认已合于形式要件,请板主群尽速结案】,
之后【明文板务延宕之状况须用何种形式反映】即可。
二、适格与否:
本次罗列之五案,仅有一案是由N检举并系属中,
判例之文字虽然讲明【板友可提出检举】,
然而未于相关规定中明文【延宕处理之检举或申诉人须为检举被延宕之当事人】,
为免未来枝蔓庞杂,
建议规定制度上应考量【当事人适格】,
即:
除极少数板面使用利益显受危害、且危害与事件具明确因果关系之状况,
可适用当事人之定义外,
其余有诉讼实施权之当事人定义,应该只能是案情被延宕之检举人。
这样的当事人适格思维并不以检举板主是否怠职为限,
望I组务协助板主群进行板规之修订。
结论:
一、就N提出之主张,因双方在反映延宕之要式上多有认知差异,然观判例说明,
  即便有可能存在之误会,亦无可厚非,故此处认已合于反映之形式,尽速处理即可。
二、非与N有系属之四案,再请I组务确认是否能尽速处理?
  如需要时间审酌,请简要反映事由给群组务。
三、请I组务再协助板主群做相关规定之修正,若采要式主义,当用什么形式反映,
  另类似规定也就有权实施诉讼之当事人做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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