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则上来讲,我认为不应该因为进行申诉案,而进一步要求板主在板务的处理上,
超过原本板规所订定的范围。如果板规对受理检举设有期限,不应该因为有申诉案,
而要求板主受理超过期限的案件。在现在这个案件上,我认为没有例外处理的必要。
未来如果有必要破例,我会在要求板主破例处理时说明理由。
2. 对于因修订板规而造成特定案件应适用旧板规或新板规的疑问,与申诉案无关,
乃是与板主制订板规与执行板规的方式有关,应由板主对此进行说明。
因此对于板规修改导致检举时效缩减时,板主应采取何项认定方式以保障检举权,
由板主决定。是否可依旧规定提出检举,请向板主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