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TY_Research板主群判决不公 0826

楼主: airua (我是谁)   2015-11-01 01:35:41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几个处理方式都会造成后续其它的问题。
: 1. 破例要求板主受理已逾检举期限的案件:
: 虽然在板务处理上面,是否应该设有检举的期限,是一个可以去讨论的问题。
: 板务的处理如果限缩在看板上可查询的公开内容,基本上较不担心证据保全的问题

: 因此和一般司法程序为避免证据保全问题而设有追溯期,其基本的前提并不相同。
: 但在现况下,板规的设置上对检举设有期限是被允许的,在这个前提底下,
: 破例要求板主受理已经过期的案件,显然直接开启了一条不必遵守板规的路。
: 若是采用这种方式来处理,未来针对过期的案件,皆有可能利用申诉相似案件,
: 迫使板主重新受理已经超过检举期的检举案,这显然会致使检举期限失效,
: 除了板主的工作量将随之增加外,也同时减损对先前未受处分板友的保障。
: 2. 要求板主假性受理检举,仅对是否违规进行审理,但不进行处分:
: 这是我原本最属意的作法。由于在申诉案当中,想要厘清的是板主的判决标准为何

: 希望了解板主对先前类似发言怎么看待,而不是要板主回头对这些案件进行处分。
: 但经过一段时间思考,我认为这样作仍然是不妥当的。在板规有检举期限的前提下

: 这同样是要求板主对于已过期的案件进行认定,即使认定的结果不会造成实质处分

: 认定违规或不违规,也不会成为正式的板务判决纪录,但同样是要求板主进行判决

: 因此其结果不论是违规或不违规,即使没有处分,还是会实质影响整体的板务运作

: 其后果仍然会变为形成一条允许利用申诉,对过期的案件进行检举的例外作法。
: 除了没有相对应的处分外,实际上的缺点和第一种作法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 3. 板主虽不受理,但直接认定过期案件即视为板主认定不违规:
: 这样的作法等同于要求板主对于所有阅读过的文章,皆进行是否违反板规的认定。
: 只要板主没有主动标示违规,即被视为不违规的判例,并可在其它案件进行引用。
: 但依我个人的经验,仅是阅读一篇文章或发表回应,与认定其中的内容是否违规,
: 两者所需要的心力差别甚大。要求板主对所有阅读过的文章都认定是否违规,
: 在实际工作量的负荷上面是不可行的,而以群组长身份要求板主主动纠举所有违规

: 并将同样原则应用到本群组所有的看板板务上,对于文章量大的看板更是不可行。
: 因此,对于板主没有进行过认定的发言,在目前这个申诉案的处理上,
: 我不认为应该默认板主已认定其不违规,并借此要求板主不得对类似发言进行处分。
: 另一方面,我也不认为为求取得判例作为佐证,就可以回头要求板主受理过期的案件。
: 若与本案相似的发言皆已超过检举期限,而先前也未有板友对这些发言进行过检举,
: 致使申诉人无法找到足以佐证其不服判决之理由所需的证据以说明板主的判决标准不一

: 那么基于证据不足,我不会认定板主的判决标准不一,也不会因此更动板主的判决。
群组长您好,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
板主群已进行原判决之原因补正
文章代码(AID): #1M9rXvaA (TY_Research) [ptt.cc] [公告] 08/26 airua处分原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TY_Research/M.1445419129.A.90A.html
我有以下意见与看法:
1. 此申诉系本人认为板主群判定警告之理由不充份才提出,
而板主也的确在最初的判决中未尽详细说明,
后续经本人申诉及群组长要求, 才又做原因之补正.
然而, 板主提出了数篇文章做补充说明, 但都已过了检举期限, 无法证明其前后标准,
致本人纵使想再进一步申辩, 却已完全无能为力, 这对申诉者是件不公平的事.
此例一开, 日后若再有板友申诉板主判决说明不当或不完整,
且板主的确必须对判决进行补正说明的话,
只要板主提出申辩之文章过了检举期限, 申诉人根本完全无可奈何.
举例:
12/1 A 张贴文章
12/1 板主公告A该文违规
12/2 A 开始提申诉、上诉
12/17 板主应组务要求判决补正,并举出1篇日期为11/29之文章
12/17 A 直接因超过检举日期,再也无法申辩。
上例点出设定检举期限,将可能使申诉者权益受损,
若以后遇到恶劣的板主,板主更可能利用此漏洞处罚使用者,
致其无法进行完整上诉。
此点意见在于本人认为,完善的管理制度除群组长所提,避免使用者滥诉外,
亦应同时防止管理者滥权,才是对等的公平。
2. 基于上述说明, 本人认为群组长回复之第2点的原意是可行的;
因本人及群组长需要的是, 检视板主是否有判决标准不一之情形,
其实这点在任何管理板务上或任何申诉案中, 都是至为重要的事,
实在不该受任何时间之限制;
在板主实际发生原判决理由不完全、需公告进行补正、
且板主自行申辩列举文章之情况下,仅要求其说明判决之标准, 而不进行实质处理,
也应无逾期受理检举的问题.
另因最初判决理由不足,导致本人无法在发布新板规前依公告补正之理由,
检举相关文章,进而演变如今无法取得证据之结果 ,
请参考本文第3点,若非板主原始公告内容不完善,
本人原本应有充裕时间掌握相关证据;
本人认为这种因板主处理板务的瑕疵,造成申诉人权益受损之责任,
不该由申诉人概括承担。
3. 本申诉案最初向板主提出之日期为8/27, 适用以下无检举期限之板规:
#1I8s3xMt (TY_Research) (102.9.01)
而TY_Research新版板规限制检举期限7天, 是在9/26;
#1M1YqhPX (TY_Research) (2015/9/26; 一、总则 5)
在此请教群组长, 请问是否可视为本人最初提申诉案之日期及后续上诉过程等,
均适用于未限制检举期限之旧版板规呢?
理由如本文第2点,板主8/27之公告内容不完整,
在其10/21补正公告后,使用者之权益如上诉等、及板主义务,
均应回溯至8/27之板规条件才公平;
如适用, 是否可让本人补进行该案相关文章之检举呢?
(检举与本人本案类似发言之文章或推文,且板主需进行实质处理)
以上再麻烦您考量及回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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