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黑心 家教中心 共同抵制 欢迎转发

楼主: vvbird (vv)   2017-11-04 01:39:09
好奇一件事
原 po 针对这家家教仲介的理由是?
1. 它是最贵的一家, 所以(先?)针对它?
2. 它违法, 所以(先?)针对它?
3. 有其他原因?
因为说真的, 现在市场上, 除了像 104, 1111 之类的大公司之外
违法的, 很贵的, 应该都不止它
所以原 po 如果用抵制的方式让它消失了之后, 就会接着对下一家很贵(或违法)的仲介?
还是就此结束?
因为目前原 po 所提出的理由, 其实应该不止这家这样搞
所以当原 po 希望大家"支持"抵制前,
能不能先说清楚为什么会"针对"(或先选)这家?
如果抵制成功之后? 接下来呢?
※ 引述《x7803413 (小花)》之铭言:
: 关于家教仲介这块市场,一直有一个,靠着各县市名为名的(黑心)家教中心
: 收取一个月”50%”的仲介费,大约从2013年开始有人开始检举,经过番的努力,让此家
: 教中心,因评鉴分数不足,故无法在屏东立案,转至嘉义县。
: 我们先讨论一下关于家教收费的问题:
: 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 营利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第四条,接受本国求职人委任办理就业服务业务,得向本国
: 求职人收取费用之项目及金额如下:
: 一、登记费:合计不得超过求职人第一个月薪资百分之五。
: 二、就业咨询费:每小时不得超过新台币一千元。
: 三、职业心理测验费:每项测验不得超过新台币七百元。(本中心10项90题
: 但收费还是以合约实际情形为主)
: 主要分成这三项,大部份家教仲介都只收取前两项费用(有的是一个礼拜收入,最近出现
: 一个1.25个礼拜的收入大都合理)。
: 但是从以前就一直有一个收取一个月一半的家教中心,靠着第三项心理测验的名义收取高
: 额仲介费。(不要觉得50%很少,有人曾经谈到一个月快2万多的家教费,需要付1万初的仲
: 介费,不要被话术骗了)
: 但是为何这个家教中心(www.168tutors.tw)还依然存在呢??
: 1.当初在经营利用各县市大学名为名,博取家长认同后,拿到相对较好较多的case再加上
: 当初比较没这方面的资讯,所以大家只能从他那边接取case,进而在家中眼中 有一定
: 的
: 地位。
: 2.依然有许多人看他case多,且方便就跟他接洽,我已经问过劳动部,
: ”认真无法可管” 现在只能就评鉴让他们考绩不合格,无法继续立案。
: 3.要根除这种黑心的家教中心,只能靠大家抵制,别再从他们家接家教,等家长
: 等不到结果,自然会找其他管道。
: 4.不要觉得这一点努力没有用,此家教中心已经在屏东无法立案,移致嘉义,也
: 被罚缓(某些部分是强制的),现在只差一步大家的抵制。
: 如果愿意一起抵制的一起做这些事:
: 1.不要再从此家教网接,不论从哪个地方看到,只要是这个资讯的就是他们
: 客服:0978-638-xxx
: 信箱:[email protected]
: 2.跟系上的学弟妹分享,建议可以用(1111,104,great,ptt)或是收费合理的。
: 3.打去当地的"劳动部"检举, 再打去嘉义的"劳动部"检举(05-3620900 转 5110)
: 4.如果有人有更好的办法,欢迎分享,我们需要更多的力量
作者: x7803413 (小花)   2017-11-04 06:51:00
应该说最站不住脚的一家,争议最多的一家,但因利用一些技巧把case锁在他们家,加上一些不了解这个情况的人,还是会从此家教中心接洽。争议的部分劳动局的人因该接了不少电话,他们的人也说这家认真有问题。也蛮希望可以根除这个问题,毕竟这部分有很多学生在使用,劳工局的负责人也是为人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小孩,也不希望别人的小孩,这样被黑心“剥削”。
作者: j0958322080 (Tidus)   2017-11-08 20:14:00
所以呢?我是问原po
作者: freekid (世界真是小)   2017-11-08 20:47:00
我觉得理由无所谓,接下来要不要针对别家也不重要,原po就算动机不纯,讲出来分享这资讯,对大家也不是坏事。
作者: j0958322080 (Tidus)   2017-11-08 22:50:00
啊我是问这篇的原po,也就是vvbird
作者: x7803413 (小花)   2017-11-09 01:06:00
没关系,希望有看到的大家,还是学生的,可以在系版或是比较多人的地方帮忙宣传
作者: freekid (世界真是小)   2017-11-10 00:17:00
我知道您的意思,我说“理由无所谓”的前提当然是“指控是事实”
楼主: vvbird (vv)   2017-11-10 00:26:00
事实, 有时候是有一些不同面相的, 所以还是要有证据
作者: freekid (世界真是小)   2017-11-10 00:43:00
前辈说的是,证据绝对是需要的,但理由就还好了
作者: x7803413 (小花)   2017-11-10 01:56:00
嗯,当然有证据,合约书内容,法规,跟劳动局的负责人,这些我都能具体拿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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