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拍板定案!数位出版品不适用7天退货规定

楼主: silenthillwu (James)   2018-02-20 12:19:02
文章来源:https://showwe.tw/news/news.aspx?n=923
拍板定案!数位出版品不适用7天退货规定
2016/2/1 下午 04:30 资料来源:文化部
本站分类:数位出版新新闻
拍板定案!数位出版品不适用7天退货规定
图片来源/kaboompics
经过文化部多方努力,成功争取修法通过,透过网络、电话行销等通讯交易所订购之数位出版品、报纸、期刊或杂志,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7日内得无条件退货的犹豫期。也就是说,因为前述商品具时效特殊性,“货物售出,概不退还”。
消保法第19条规定,消费者在线上购物,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方式无条件解除买卖契约,而且不用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有些特殊商品例如报纸、期刊、杂志,消费者收到时已属当期刊物,如享有7日犹豫期,退回时已过期或即将过期,对报社及出版社不公平;又例如电子书等数位内容产品,消费者透过网站一经同意付款并下载,即已完成商品交付,再退回已无实益。行政院于104年12月31日发布“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胪列7种不能退货的商品及态样,此举不仅有助于消费秩序之维护,对报纸、期刊或杂志及数位出版产
业之发展不啻是正面鼓励与助益。
至图书方面,文化部前曾多次参加修正会议,基于对智慧财产及文化创作之尊重,会前、会中强力陈述并争取应将图书一并纳入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与会委员多数认为国际上无此惯例,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尚不宜将图书纳入,文化部将持续积极争取将图书纳入例外情事适用准则。
通讯交易解除权7日例外规定请参考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网站新闻: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862A2D76738AC7A2
楼主: silenthillwu (James)   2018-02-20 12:20:00
我想翻译应该也能适用
作者: bbflisky (Mr.bbflisky)   2018-02-20 12:41:00
Excellent.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