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这位大大和startupownbs大大上一篇的回应
就像startupownbs说的 近年新一代的公务员对这些关系非常的敏感
我再补充一下那个故事的细节
原文有提到 去年 也就是新厂商第二次投标时 有比第一次投标时再降价
没想到旧厂商以不到1%的价差胜出
这么精准的出价 实在会容易让人产生联想 尤其旧厂商的投标时间比新厂商晚
不过老一辈常说 做生意就是讲关系 偶尔表示一下 人家就会对你好一点
似乎也不无道理
只是说尺度怎么拿捏 如何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增加别人对你的好印象
那也是一门学问
※ 引述《KHlawtel (法律事务所)》之铭言:
: 本身是执业律师,且曾经担任公务员十年,任职期间也负责不少采购案
: 目前也是不少政府采购案的顾问、兼任研究员
: 基于以上面的经验,提供一些法律意见
: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法律,政府采购法、公平交易法
: 一、以公平交易法来说,“竞争”这个概念是有定义的
: “在市场上以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
: 、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行为”
: 而“反竞争行为”(例:联合行为)是会被处罚高额罚锾的
: 也就是说低价抢标根本不是不道德,反而是法律要求
: 你有实力,就应该大力抢、低价抢,当然不能给出低品质等等
: 二、以政府采购法来看
: 直接贴法条
: 意图影响决标价格或获取不当利益,而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 使厂商不为投标或不为价格之竞争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 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这可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试问如果有第三家业者知道第一家与第二家业者见面,会如何处理?
: 找调查局、廉政署,如果真的进入刑事侦查程序,采购机关很可能就会废标
: 第三家以后都可以爽爽标
: 就算没有第三家,增加这种风险,对事业经营没有帮助
: 不如把本业做好,找自己的律师、找自己的有力人士
: 事业经营,“法遵”跟“关系”也是很重要的
: ※ 引述《Worcester (伍斯特)》之铭言:
: : 各位对于削价竞争抢生意这件事不晓得有什么想法
: : 尤其是原本的生意长期由一家厂商承接的情况下
: : 会觉得商场上本来就各凭本事
: : 还是会觉得这是一项没有商业道德的行为?
: : 朋友最近说了一件故事
: : 有一个机关 每年都会针对固定一项需求公开招标 价格标(最低标)
: : 一年一标 没有后续扩充
: : 不是工程类的生意 相比之下这项需求单纯多了 没有复杂的利益纠纷
: : 金额也不大 最多就是勉强突破七位数
: : 这笔生意过去大多是被同一家厂商把持
: : 偶尔会有一些程咬金抢走一两年的生意 之后又会被旧厂商抢回来
: : 直到前年 有一家新厂商以有史以来最低价标到这笔生意
: : 于是旧厂商找新厂商过去聊一聊 大概就是说些"做生意不必破坏行情"
: : "你用低价抢我生意 那我也用低价抢你生意 这样抢来抢去对大家都没好处"
: : "把价格压低 你也没赚多少 爽到的只有机关 何必呢"
: : "你如果真的想做 大家都可以谈 说不定还可以一起合作"
: : "下次你也可以跟我说你想用多少标到 我出高你一些些 你标到后再转包给我也行"
: : 之类的话
: : 新厂商也没多说什么 就笑笑而已
: : 到了去年 新旧厂商都来投
: : 新厂商的价格比前一年还低了1%左右 而旧厂商硬是出更低价把生意抢了回去
: : 新厂商也只好摸摸鼻子回家
: 这就是竞争,以公平交易法来看
: It's Good.
: : 今年投标的时候又快到了
: : 旧厂商打了一通电话给新厂商 希望再找他聊聊
: : 新厂商一直以最近较忙为由回绝 旧厂商也不愿在电话中明讲是要聊什么
: : 不过我想大家都知道聊天内容会是什么
: : 而旧厂商会一直试着连络新厂商 直到对方愿意见面为止
: : 故事大概就是这样
: : 回到开头的问题 不晓得大家对削价竞争的看法是如何?
: : 会觉得抢生意这行为很机歪 还是天经地义?
: 你可以不参加投标,但切勿见面后才不参加投标
: 或见面后与对方达成价格上的共识
: (其实没有共识,公平会也可以认为你们有默契的联合行为)
: 所以,这可能涉及绑标围标、联合行为,产生的潜在风险少则罚锾
: 严重则不得再参与政府采购
: : 假设旧厂商规模比新厂商大很多 要找新厂商麻烦也不难
: : 新厂商也有一些人脉 只是不想随便动用这一层关系 想靠自己的力量解决
: : 大家觉得在旧厂商盛情邀约之下 新厂商该不该跟对方见面?
: 见面这个行为就可能被主管机关误会了,建议找自己的律师或顾问
: : 如果你们是其中一者 又会怎么做?
: 避不见面
: 找律师、有力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