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TC初判Creative Tech专利无效,可能救了行动装置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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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Technology专利433大战群雄,
最近于美国ITC法官发出初步认定:专利无效,因此可能救了所有行动装置业者。
本案始于2016年3月24 日新加坡商Creative Technology Ltd.及其美国分公司
Creative Labs, Inc.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及东德州法院
提起专利侵害诉讼,
主张HTC及ZTE、SONY、Samsung、LG、Lenovo、Motorola及Blackberry等18间公司
,所生产行动电子装置及零件(如智慧型手机)侵害Creative相关专利US 6,928,433。
这是Creative旗下Zen随身听的一项接口专利,
这项专利技术被运用在Creative多款的MP3播放器中。
Creative Technology 所使用的专利描述的是一种
"导览音乐数据库内的歌曲,交由电子设备播放" 的解决方案,
这也正是 iPod 等音乐播放器难以绕过的技术。
2016年8月19日ITC ALJ 初判判决如附件,
基本上认为诉讼未主张的 claim 1 和诉讼主张的附属项 claims 是涉及
"透过多层级分类来来存取储存内容 (hierarchical categories to access content) "
的抽象概念 (abstract idea),故未能满足Mayo Test,而非 35 USC 101所认定的适格专
利标的 (fails to claim patent-eligible subject matter),故专利无效。
档案下载:
本案是美国ITC首次于‘100天快审前导计画100-Day Pilot Program’中,
认定原告主张专利并非满足专利法101 (35 U.S.C. §101) 的适格专利标的
(patent eligibility),也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决Alice v. CLS Bank案之后,
美国ITC第二案涉及审理专利标的适格性议题。
本案由ITC行政法官Shaw于2016年5月5日负责100天快审审理,
针对专利’433依据§101审理有效性议题。听证会于2016年7-8日举行。
'433专利描述的是一种 "导漤音乐数据库内的歌曲,交由电子设备播放" 的解决方案。
本案依据Alice v. CLS Bank案进行两步骤分析(Mayo Test):
步骤1:Shaw法官的结论是,所有主张的权利要求是 "透过多层级分类来存取储存内容"
的 "抽象概念"(337-TA-994,初步裁定,33(2016年8月19日) )
援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近Enfish决定,Shaw法官进一步认定,
"这些原告主张的专利范围,并没有对电脑运算能力提供明确具体的改良,
例如:电脑实施的架构” (“there is no specific asserted improvement,
such as in the structure of implementation,”of a computer’s capabilities
in the asserted claims);
原告主张的专利范围本质上是“把一个抽象且众所周知的多层级分类导漤的使用者界面概
念,运用在可携式媒体播放器的使用情境中”(“the application of the abstract
and well-known idea of a hierarchically navigated user interface itself to
the portable media player computing environment.”)。Shaw法官进一步发现,
原告所主张的附属项专利范围仅是增加额外的功能性限制,这些附属项专利范围也是源自
抽象概念的应用。 (added merely functional limitations that “flow[ed] directly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bstract organizational idea.” )。
步骤2:法官认为原告所主张的附属项专利范围,
并没有对 “如何运用多层级分类” 添加创造性、或可专利概念。
同时,法官发现Creative在专利复审期间,提出专利涵盖的范围太广了。
预计,投诉人Creative将寻求ID复审(Commission review of the ID)。
若ITC决定接受复审提案,
将于8月22日之后30天内完成最终裁定
(Commission’s final determination)。
目前,本案仍停留在是否接受复审(Review)阶段。
结语
外传Apple公司曾为433专利付出一亿美金权利金。
Creative曾于2006年5月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依据该专利对Apple提起专利侵害诉讼,
不久之后这两家公司于同年8月签订了和解与专利授权合约。
据 Creative 公司 2006 年新闻稿所述,Apple 最后同意支付给 Creative 美金一亿
(US$ 100M) 的一次性权利金。但将来可依据 Creative之 '433 专利从其他公司收取到权
利金时,则 Apple 可以分享部分 '433 专利权利金收入,至于分享比例并未公开细节。
如此和解条件,
应该是对 Apple 作为首家授权厂商的"实质又诱人"回馈,
原来专利侵权诉讼也是一门可赚钱生意,
不论从专利权人或被诉人的角度来看,
端视当事者如何运作成对自己较有利之地位,
而不是被宰的肥羊。
Creative的失算错误,
在于操之过急一次打18家公司,
还有,时代对专利钟摆的摆荡已倾向不利于专利权人,
尤其当美高等法院对Alice案之后,
抽象概念的商业方法专利反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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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后真的专利无效,不知道苹果做何感想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