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发票抵税 重罚
2024-11-11 03:00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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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示意图。 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若取得的统一发票非实际交易对象所开
立,却充当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一旦国税局查获,除追缴营业税,也将依法从
重处罚。
高雄国税局提醒,营业人若因一时不察,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发票并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应配合查核指出实际交易对象,如经查证确有进货、凭证确实由实际销货营业人交付,且
实际销货营业人已依法处罚者,误用发票的营业人可免罚。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以乙公司开立的100万元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但
国税局查获乙公司开立不实发票、甲公司涉嫌虚报进项5万元。
由于甲公司金流、物流、交易资讯及帐簿凭证保存完备,主张实际销货人为A君,经查证
确实为A君提供乙公司发票给甲公司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且A君承认后补税处罚,甲公司则
因有进货事实,经核定补征营业税5万元获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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