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牵动税务问题 报税异动、财产分配有三大重点
2024-10-18 11:48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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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离婚并非只有感情割舍,更要处理好财产等税务问题。示意图/ingimage
现代人婚姻观逐渐开放,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两人协议走到离婚时,有哪些税务问题须注
意?国税局针对报税、金钱分配与房产问题都有解释,静下心来检视相关规定,才能更加
保障自己权利。
第一,报税问题,当两人在年度中离婚,隔年5月申报离婚年度的综合所得税,与前配偶
之间应该合并申报,亦或可分开申报?国税局表示,得自行选择分别或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但离婚年度以后年度,则应分别结算申报。
国税局举例,两人决议在2024年离婚,于2025年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以选择与
前配偶分别或合并办理结算申报,但2026年度办理202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就应
分别办理结算申报。
而所谓的离婚年度认定,国税局解释,离婚登记的年度以两人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年度为准,若是透过裁判离婚,则以判决确定的时间点为主。
第二,金钱问题,当夫妻离婚时,一方给与他方的赡养费是否应申报赠与税?国税局表示
,夫妻依离婚协议,一方应给付他方财产者,非属赠与行为,免课征赠与税,不过若属于
书面记载以外的给付,应负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就无偿移转,应课征赠与税。
至于判决离婚的赡养费是否有赠与税问题,财政部解释,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一
方应给与他方的赡养费,性质上是属于扶养请求权,属于所得税法中的其他收益,因为是
所得,所以也就没有赠与税的问题,因此不会课征综所税。
会计师指出,从税负角度而言,如果先拿赡养费再离婚,因为此时还未办理离婚登记,婚
姻关系还在,故性质上会被认定是夫妻赠与,因夫妻赠与可免赠与税,这种作法最简单却
最难达成。
会计师提醒,常见争议包括夫妻在离婚前对于赡养费只有口头约定,或虽有书面约定,但
实际上因财务困难或其他因素,导致实际给付的金额或时间点跟约定内容不一致,一旦该
年度实际给付金额又超过赠与税免税额,就面临此项财产移动须举证证明非属赠与的问题
,如果国税局找上门,当事人没有文书可以佐证,导致各说各话,就可能被认定为赠与须
课税。
第三,房产问题,夫妻双方若没有以契约方式约定财产分配方式,大多都用法定财产制,
将夫妻的财产分成婚前与婚后,婚前的财产配偶没有取得财产权利,当两人离婚时,剩余
财产比较少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剩余财产比较多的一方,分配财产差额的一半。
当因为请求剩余财产分配后,将配偶名下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是否须要申报契税?税务
局解释,配偶因离婚或一方死亡等原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在法律关系上是
属于婚姻关系终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属申报缴纳契税范围,因此不须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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