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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11:17:05出售农地免税 两个要件
2024-10-17 00:49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高雄国税局表示,民众出售农地,未必可免征房地合一税,出售土地须同时符合“作农业
使用”及“移转给自然人”两条件,才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要件。
高雄国税局说明,出售2016年元旦以后取得土地,如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及第38
条之1规定,并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或认定者,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纳房地合一所得税。
过去曾有案例,民众持有农地,过去原本持续作为农用,但随着年纪渐长,体力不如从前
,恰好有公司愿意出高价买下农地,决定将土地出售,原本以为已经取得公所核发的农用
证明,可免纳交易所得税,因此未向税局申报,没想到后来收到补税单,甚至要处以罚锾
。
国税局指出,如果把农业用地卖给公司,因不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相关规定,就须在土地所
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天内,向申报时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并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
。
国税局提醒,个人出售作农业使用的农地,如要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者,除应取具“
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或“符合农发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外,
还须取得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发“土地增值税不课征证明书”。
国税局提醒,出售的土地须同时符合“作农业使用”及“移转与自然人”,才能符合房地
合一所得税免税要件,且土地增值税之应纳税额为0元,不能取代“土地增值税不课征证
明书”,因此不可作为申请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的证明,提醒民众要备妥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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