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间进行不动产等大额买卖 没收定金 列其他所得申报
2024-10-17 00:48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国税局表示,私人间进行不动产等大额买卖,即便最终买卖未成,其中一方没收定金,必
须列为当年度“其他所得”,并入取得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如漏报被查到,除补税外还
须处税额两倍以下罚锾。
国税局提醒,个人与他人订定不动产买卖契约,因他方放弃承买而没收的定金,属于所得
税法第14条的“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所得,申报课税。
国税局举例,甲君在2022年5月17日与买方乙君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约定买卖总价额为
4,30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定金250万元,后来乙君因个人因素而无法履行契约,
经双方解除契约后,甲君没收乙君所支付的定金250万元。
国税局查核后发现,甲君办理2022年综所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经重新核算
其综合所得总额,除核定补征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按所漏税额处两倍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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