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继承独资商号存货、资产 免税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06-26 10:33:07
继承独资商号存货、资产 免税
2024-06-26 00:34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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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继承独资商号一并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依规定不需要开立发票、缴纳营业税。
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民众继承独资商号一并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依规定不需要开
立发票、缴纳营业税。
高雄国税局说明,一般情况下,民众转让独资商号时,将余存货物、固定资产也转手,此
时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近期有民众询问,父亲死亡后留下一间使用统一发票的
独资商号,打算子承父业,继承后继续经营,向国税局询问,在申请变更独资商号负责人
时,是否需要针对继承的余存货物、固定资产开立发票?
国税局表示,根据财政部过去函释,独资组织的营业人因负责人死亡,由继承人继续经营
,并申请变更负责人,继承人所继承的余存货物及固定资产,并不属于营业税法规定“销
售货物”范围,依规定免课营业税。
国税局举例,独资商号负责人甲君死亡,继承人乙君继续以独资组织方式经营,申请变更
负责人为乙君,则乙君继承的货物及固定资产,免视为销售货物课征营业税。但若乙君在
成为负责人后,再将这家独资商号转让给友人丙君,则乙君应针对独资商号的余存货物及
固定资产,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国税局提醒,若仅是单纯的独资组织转让或变更负责人,原负责人将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
给新组织或新负责人的行为,就应视为销售货物。此外,使用统一发票的独资商号,若变
更负责人,虽然商号名称及营业人统一编号未变更,但前后任负责人已分属不同权利主体
,在申请变更当期,应各自负担营业税申报义务。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05450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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