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家电退税 溢领须退回
2024-02-20 01:01 经济日报/ 记者翁至威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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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昨(19)日表示,民众购买节能家电若已申请退还货物税,后来却又发
生退货状况时,记得要向国税局缴回退税款或撤销退税申请,以免因一时不察而触法。图
/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昨(19)日表示,民众购买节能家电若已申请退还货物税,后来却又发
生退货状况时,记得要向国税局缴回退税款或撤销退税申请,以免因一时不察而触法。
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民众购买节能电器产品,民众在2025年6月14日前购买经济部核
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一级或第二级的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可申请退还减征
货物税,每台最多可退税2,000元。
国税局指出,实务上在审理民众申请节能电器退税案件时,发现民众原已申请并领取退税
,后来又发生退、换货,导致重复申请退税,而产生溢领退税款情形。
根据退税办法,退换货时已领取退税款者,应在退换货事实发生日次日起30日内,向原核
定退税的国税局申请填发缴回货物税,并向公库缴纳,若未依限缴回退税款,国税局将移
送强制执行。
至于退换货时,若已提出申请、但尚未领取减征货物税,则应在事实发生日次日起30日内
,向受理国税局撤回申请,并依规定另案申请退还新取得的节能家电货物税。
举例来说,甲君2023年3月5日购买一台能源效率分级为第一级的新电冰箱,并申请退税,
但甲君在4月5日向厂商退货,应在5月5日前主动向国税局申请缴回税款或撤回申请。
国税局官员表示,若民众单纯因为货品瑕疵、向厂商换货,并未重新另开发票,就可省去
前述行政程序,不必再撤销、另案申请。
国税局提醒,民众购买节能电冰箱、冷暖气机、除湿机,记得在购买日次日起六个月内,
以线上申请或书面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若有退换货状况,须在事实发生日次日
起30日内,自行撤回退税申请或缴回已退税款,以免触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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